两汉荒政特点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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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汉荒政特点探析2014-12-1418:52:53《史学月刊》陈业新两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灾害多发期,据笔者研究统计,此时期计有549次自然灾害,其中水、旱、地震、虫(主要是蝗)、疾疫、风、雹、雪、霜、冻灾各有105、111、115、64、42、37、38、16、7、14次。频仍的自然灾害给两汉王朝政府和百姓带来了无穷的灾难,引起了有汉两朝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政府为之而实施了众多的荒政政策和措施[1]。纵观两汉荒政史,笔者认为其以下几个特点较为明显。一、荒政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两汉最早实施“荒政”的,据《汉书•食货志》载录,是在汉高祖二年(前205)o当时关中大饥,“米石五千,人相食”,于是,

2、高祖遂令民“就食蜀汉”。然而,两汉真正意义上的“荒政”,乃始于西汉文帝前元十二年(前168)o《汉书•文帝纪》记之曰,是年冬十二刀,黄河因凌汛而在东郡境内决溢成灾,以致岁颇不登,民有菜色,文帝在劝民重农耕稼的同吋,下诏“其炀农民今年租税之半”。自是以后,两汉王朝历代统治者为减轻灾害的破坏性影响,常在灾后采取了一系列的荒政措施,使Z口趋全面、具体和系统而臻于完善,进而形成制度。综观两汉具体荒政政策和措施(如减蠲租赋及其标准的规定、逍使等等),我们不难发现隐于其中的继承性和某种程度上一致性的特征,究其因,无不与两汉荒政的制度化有关。从东汉光武建武六年(30)正月因“往岁水旱蝗虫为灾,谷价腾跃,人用

3、困乏”而诏“其命郡国有谷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癮、无家屈贫不能自存者,如《律》”[2](光武帝纪)的记载看,两汉荒政不仅制度化,而且已经法律化,这一点亦可从醒帝建和三年(149)的荒政诏中称“禀谷如科”得到反映。据《后汉书•桓帝纪》,是年十一月,桓帝因疾疫诸灾而下诏曰:“今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甚违周文掩窗之义。其冇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屈,可于官埋地葬Z,表识姓名,为设祠祭。又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葬。民冇不能自振及流移者,禀谷如科。州郡检察,务崇恩施,以康我民。”二、荒政实施的程序化两汉荒政的实施,具冇严格的程序。首先,两汉实

4、行雨泽灾害奏报制度,地方官吏通过逐级上报的方式,将一方郡县的灾害奏报屮央政府。《后汉书•礼仪志》:“自立春至立夏尽立秋,郡国上雨泽。若少,郡县各扫除社稷;其旱也,公卿官长以次行零礼求雨。”其次,勘灾,即核实受灾范围及程度,或由地方官吏來执行,或由朝廷临时派遣屮央官员到地方查勘灾情,一则核查郡国所上灾况是否屈实,二则为采取针对性的荒政措施提供依据。如成消鸿嘉四年(前17)“水旱为灾,关东流冗者众,青、幽、冀部尤剧”,为赈灾,成帝先“遣使者循行郡国”勘灾,根据勘查实况,政府规定:“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贾不满三万,勿出租赋。逋贷未入,皆勿收。”[3](成涪纪)可以这样地说,两汉荒政措施中诸如“被灾害什

5、四以上”等量化的规定,皆源于勘灾这一重要的环节,而正是通过勘灾,两汉政府也发现了地方官吏匿灾不报或化大灾为小灾的舞弊之举。再次,貝体减灾标准一般由国家作出规定。前已浅及,两汉荒政已程序、法律化,政府根据受灾程度的不同而规定了相应的荒政标准,由两《汉书》“本纪”看,两汉时儿乎所有的荒政政策和措施及其标准皆由封建皐涪以诏书的形式下达的,且其标准往往与受灾程度紧密相联,如免租赋--般是在受灾-

6、•分之四或-

7、•分之五的情况下实施的。复次,具体荒政措施的实施,西汉和东汉具有一定的差别:而者以朝廷遣使为主,后者以地方官吏通常是二千石为多。西汉逍往地方实施荒政者,包括博士、光禄大夫、大夫谒者,根据西汉职官

8、制度,谒者、大夫有受命、奉命之任,而博士则为临吋派遣[4]。《汉书•成帝纪九成帝河平四年(前25)三月,“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财振贷”。与西汉以朝廷遣使实施荒政相比,东汉由地方长吏来推行荒政的效果则远比西汉逊色,朝廷常因此而下诏强调“长吏”务必“亲躬,无使贫弱遗脱,小吏豪右得容奸妄”[2](章帝纪)。而对长吏复有“不能躬亲……令农失作,愁扰百姓”犯者,“二千石先坐”。[2](和帝纪)另一方面,为纠地方荒政之弊和以示国家对荒政的重视,东汉也屡冇遣使到地方实施荒政者,如安帝元初六年(119)夏,“会稽大疫,遣光禄大夫将太医循行疾病,赐棺木,除田租、I」赋”[

9、2](安帝纪)等。最后,朝廷或遣使或委托地方官吏检查荒政实际执行情况,具有“工程”“验收”的性质。如明帝永平十八年(75)因大旱实施荒政,但实际执行吋出现了“贫弱遗脱”之情,刚刚登临皇位的章帝为此而下诏要求刺史对之“明加督察”,“无得稽留”[2](章帝纪)。桓帝于建和三年亦曾诏令“州郡检察”当时“禀谷如科”荒政措施的具体实行情况。检查措施的实行,使得两汉许多荒政举措并非仅仅停留于口头或诏书上,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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