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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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公元前221年)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春秋战国法制运动的方向及各国的立法情况.★掌握春秋时期各国成文法公布的情况★掌握战国时期魏国《法经》的主要内容★掌握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一.礼崩乐坏二.主要表现三.成文法的公布一.礼崩乐坏。表现:统治权力下移,礼乐制度破坏,篡杀事件层出不穷合礼违礼“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天子效祭行“八佾之舞”诸侯祭祀“八佾舞于庭”诸侯行朝觐周王之礼诸侯不行朝觐周王之礼父慈子孝,君礼臣忠臣弑君,子弑父周王分封赐爵公侯自封晋爵原因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

2、定上层建筑。■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铁器牛耕的使用---开垦井田以外的荒地----私田出现---新兴地主出现---农民、自耕农出现----打破井田制■周王实力丧失诸侯经济政治实力提高,周王天王共主的地位开始动摇。--二.法制变革的主要表现1.春秋时期,流行“法”的概念。2.各主要诸侯国纷纷自立新法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晋国其一﹑晋文公重耳执政时期作“被庐之法”.“被庐之法”为晋国晋文公时期制定,据孔子认为,此次制定法律仍然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但"被庐之法"可能没有公布于众.其二﹑赵宣子作“夷蒐之法”;制事典、正法罪、辟(理)刑狱、董(督

3、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左传》其三﹑范宣子修订刑书.范宣子于晋平公时代执常国政,修订过刑书,但没公布刑书;其四、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将范宣子刑书公布于众。楚国其一﹑楚文王时制定“仆区之法”.“仆区之法”为楚国楚文王时制定。规定严禁奴隶逃亡,有逃亡者要大力搜捕;同时规定隐匿盗所得器物者,与盗同罪。其二、楚庄王时制定“茆门之法”.“茆门之法”:楚国楚庄王时制定。主要是保障国君安全的规范,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否则就要构成犯罪。法制史案例:楚庄王太子案茆门法案例: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

4、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茅门。楚国法律规定:车不得至于茅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茅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太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直躬父窃羊案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

5、便亲自到官府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据《论语•子路》)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从这个案件中可见,春秋时期礼治、法治思想的交锋.三.成文法的公布(一)成文法公布的原因(二)成文法公布的举动(三)成文法公布的争论(四)成文法公布的意义学术

6、争论春秋末期,郑国和晋国先后“铸刑书(鼎)”,传统的研究成果认为: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始于此类事例,并由此打破了古代传统秘密法的状态。代表性论著有: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概要》;张金鉴的《中国法制史概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法制史”词目;孔庆明的《铸刑鼎辩正》等。   但是也有学者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早在商代或者西周时期就出现了成文法,并公布于众。如杨剑虹的《“铸刑鼎”考释》,俞荣根的《晋刑鼎再议》.但早在20世纪前期,钱穆先生在其《周官制作时代考》一文中,对《周礼》“象魏”之制为西周公布法律的证据这一

7、观点进行了批驳。(一)公布成文法的原因.其一、时代的要求,新的法观念、法意识影响的结果,大势所趋;其二、地主阶级为打破奴隶主贵族司法垄断与专横及实行“法治”的需要。其三、春秋时期成文法运动的结果。(二)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子产铸刑书重点名词:铸刑书中国法制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举动.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为巩固改革成果,使全国上下都有章程可循,将刑书铸于鼎上予以公布,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人物简介子产(?-前522),又名公孙侨,字子美,郑国贵族,与孔子同时。他于公元前543年到522年执掌郑国国政,是当时最负盛名的政治家。子产没有著述传世,他的言行事

8、迹,主要载于《左传》、《史记》等书籍。子产是一个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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