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制度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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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管辖制度研究2228081774383341ResearchontheAgreementJurisdictionSystem-XX-—1—刖弓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途径已经成为人们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于段。当事人在运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时,第-•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案件应出哪个法院受理,即案件的管辖问题。管辖作为诉讼的入U,其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程度对于纠纷的妥善解决有着重耍作用。世界各国历來都对管辖制度高度重视,根据是否方便当事人诉讼、是否方便法院审理、是否冇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以及案件在各级法院间的平衡分配等原则确立了管辖制度。其中

2、,凡是由法律宜接规定管辖法院的,称为法定管辖,具体而言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协议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的,是对法定管辖的变通与补充,可以起到弥补法定管辖制度不足的作用。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作出了新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冇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较之以前作了人幅度的修改,明确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纠纷扩展至具他财产权益纠纷,允许当事人选择列举的5个地点以外

3、的冇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扩人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然而,学界对丁,目前的协议管辖制度依然争议不休,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出台,但协议管辖制度依然存在不完备之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管辖协议的效力问题认识不一。为此,本论文基于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协议管辖中发现的若干问题展开研究。第一章协议管辖制度概述1.1协议管辖的概念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合意管辖、选择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程序法上的体现。早在古罗马时期,协议管辖作为一项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就出现了相关规定,并相继在各国(地区)和国际条约中得到承认和采纳。时至今FI

4、,协议管辖已为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立法所认可,对于其内涵的界定,学界的观点也较为趋同,它是指依照民事活动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来确定的管辖,是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之前或之后,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协商或者合意确定解决他们之间民事纠纷的管辖法院。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管辖法院的制度。各国(地区)在确立管辖制度吋,基于是否便于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否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能否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兼顾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均衡等因索考虑,一般都是采取以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即法定管辖为原则,同吋附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为补充的做法。协议管辖是相对丁

5、法定地域管辖而言的,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是各国(地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通行做法,是对法定地域管辖的变通与补充,可以弥补法定地域管辖制度的不足。管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关于选择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即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明确的协议形式确定管辖法院,又可分为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和非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两种。对丁非以书面协议确定的协议管辖,通常耍求能以书面证明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依明示协议而定管辖时,“此种合意应以书面为之,如以口头约定,则应以书面证明之”。①默示协议管辖又称推定管辖、应诉管辖、拟制的

6、协议管辖,是与明示协议管辖相对应的一种协议管辖方式,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没有独立明确的管辖权协议,合同中也没冇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对该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无条件地应诉答辩或在该法院提出反诉,从而推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rh该法院管辖。①王琦、陆建华:“我国国内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163页。1.2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一项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来说都应有其内在的理论基础,为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立法所认可的协议管辖制度亦然。协议管辖制度的本质是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

7、地位,通过当事人的自主协商,以契约的形式确定管辖法院,从而有利于在管辖制度中实现对双方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口主平衡。由此可见,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程序主体性原则、意思口治原则、诉讼契约。1.2.1程序主体性原则法主体性理论是哲学意义上的人的主体性理论的发展,程序主体性原则则是法主体性理论在程序法领域的体现。“欲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获得程序保障,就应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国民的法主体性,并应对当事人以及程序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权,即程序主体地位。这就是所谓的'程序主体性原则’”。①由此不难看出,程序主体性原则是基于法主体性理论,通过赋予当事人程序主体权,享冇权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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