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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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摘要】文章在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的同时,围绕日前学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两大学说即侵权责任说与违约责任说展开论述,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现有制度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即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19-01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最初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源于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该法第151条规定:"1.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

2、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2•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在此之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亦开始陆续引入该制度。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2010年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可知,当配偶一方人身权益受到对方非法侵害并导致严重精神后果时,有权请求过错方承

3、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从以上所列之规定不难看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双方,适用条件是一方有违法行为且导致另一方因此受损,其请求范围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该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日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为违约责任说,一种为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违约责任说建立在“婚姻契约说”的基础之上,后者始于1791年法国宪法屮提出的“法律仅承认婚姻为市民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

4、乂明确规定:“无合意既无婚姻”,婚姻契约即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该说认为,婚姻契约具有一般契约的属性,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契约。“原来物权契约既与债权契约不同,亲屈法上之身份契约亦有异,而与债券契约更有别〜,该契约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大多数都由法律规定,除极少部分外均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变更或排除。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是旨在惩罚过错方严重违反由该契约所产生之义务的行为的法律制度。(-)侵权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则是建立在“配偶权”的基础上。配偶权属于身份权的一种,其核心价值在于对婚姻关系这一独有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作为一种身份利益,其主体与内容都是特定的,体现夫妻间的一种相

5、互的平等身份利益支配权。也就是说,该种权利具冇相互性,夫妻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当一方的行为侵犯到对方的此种权利时,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对配偶权的侵权赔偿责任。其实,单一的侵权责任说并不能全面概括当前各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过将离婚损害类型予以分类的方法,将仅由离婚本身引起的损害抽离出來,然后在侵权责任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离因损害赔偿的概念。具体来说,“离婚损害(即离婚时的损害,我们称之为广义的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我们称之为狭义的离婚损害)/离因损害“即夫妻一方之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

6、所生之损害赔偿”,“狭义的离婚损害是指离婚就可以获得赔偿〜。至于离因损害具体侵犯了什么权利,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可能为人格权,亦可能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三、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由这些情形产生的损害赔偿,条件是这些情形导致了离婚的发生,从《婚姻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也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只是把离婚作为提出损害赔偿的条件。可以看到,山于婚姻契约说与我国传统观念中的婚姻概念相背离,致使该理论很难为大众所接受,缺乏基础认同的违约责任说自然也就未能为立法者所用。“离婚损害

7、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属于违约责任范围”,这也在侧面说明了我国立法未采违约责任说。而我国《婚姻法》屮所谓的离婚损害,与上文所述的离因损害内涵基木相同。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归之于侵权责任更为合理。首先,就婚姻的本质来说,“婚姻制度说”与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相符,为社会大众所接受。其次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之情形,英性质均属于对人身权的侵害,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与立法存在着统一•性。最后,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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