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羁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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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决羁押制度研究摘耍:未决羁押制度是各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普遍适用的剥夺刑事被追诉人人身口山的强制措施,其具体是指有关刑事追诉机关在法院终局判决之前对被追诉人按照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予以羁押的刑事诉讼活动。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从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角度出发广泛建立了未决羁押制度,以期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防止羁押权滥用与保障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然而中国迄今为止没有较完整意义上的未决羁押制度,而且出现了羁押权行使没有独立的司法审查机制介入等问题。因此确有必要对中国的未决羁押制度进行完善,从而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保障人权。关键词:未决羁押;保障人权;强制措施;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

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4-0269-03一、未决羁押的内涵未决羁押是大陆法系的通常称谓,是各国刑事诉讼活动中普遍适用的强制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具体是指有关刑事追诉机关在法院终局判决之前对符合刑事诉讼法律相关限制人身自由条件的刑事被追诉人予以羁押的刑事诉讼活动。未决羁押不但包括法庭开庭川理之前的羁押,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终结前的羁押。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情况来看,未决羁押通常情况下是与刑事拘留、逮捕相分离的独立的强制措施,且未决羁押与刑事拘留、逮捕所适用的程序是完全分离的。但中国的未决羁押基木上依附于整个刑事追诉

3、活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强制措施就口然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与刑事拘留和逮捕相比,羁押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由刑爭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与此同时,无论是适用理由还是适用程序,未决羁押都基木上依附于整个刑事追诉活动,而没有形成独立、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二、中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未决羁押适用条件定位设置不合理屮国未决羁押制度目的建位失衡必然会产牛羁押适用条件定位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中国未决羁押制度在基于实体上便于成功追诉犯罪的考量,将未决羁押的适用条件完全服从前者的考量进行创设。中国未决

4、羁押的条件设置依附于刑事拘留、逮捕,•且显得过于泛泛且不合理。第一,中国未决羁押的条件等同于刑事拘留、逮捕的条件。其功利性色彩较浓,不存在保障人权的独立诉讼价值追求下的条件创设,致使未决羁押依附于刑事拘留、逮捕完全沦为刑事追诉机关以及法院的重耍诉讼手段。第二,羁押条件规定的过于宽泛,没有考虑必要性原则。制度设计下的刑事追诉机关和法院只考虑成功追诉与保障审理程序顺利展开的因素,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均不存在羁押必耍性原则的考量。但凡符合宽泛的刑事拘留、逮捕条件刑事被追诉人普遍被予以羁押。羁押率居高不下,被羁押者人权无从保障,羁押替代性措施空置的问题滋生也当属必然。第三,制度设计违背羁

5、押法定、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则,致使羁押所依附强制措施被人量滥用,致使羁押所依附的强制措施变相成预支的刑罚。(二)羁押司法审查机制尚未建立中国并不具有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机制,中国的法院并不以司法听审方式介入任何羁押所依附的刑事拘留、逮捕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卅查,刑事追诉机关甚至法院对羁押状态所依附的刑事拘留、逮捕决定是否适用只是通过行政化书面审查形式进行。特别是羁押状态所依附的强制措施启动完全来源于刑事追诉机关口我授权、内部审查与行政审批的模式,此外强制措施所带來的羁押期限及其延长完全由刑事追诉机关在追求共同诉讼利益前提下互动完成。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山杳机制也导致了刑事被追

6、诉人被羁押后缺乏冇效的司法救济渠道。(三)被羁押人司法救济渠道被堵塞从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中国现有的未决羁押救济渠道共有三种,分别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的主动救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依被羁押人巾请进行的被动救济;被羁押人请求新闻媒体、人大及党委外力介入的体制外救济。屮国不存在独立的羁押合法性司法审查机制,独立的羁押司法救济制度作为前一制度的衍生物当然也不存在。中国法院系统从立法规制上看,根本就不可能也没有机会通过司法听审方式接受被羁押人羁押合法性审查的请求,其后应当顺序展开的控辩双方辩论等听证程序更无从谈起O在中国这三种救济方式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其根

7、本运行模式是由作为刑事追诉机关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学控的,由于刑申追诉机关把羁押性强制措施左位为重要的诉讼手段;且刑事追诉机关将成功追诉犯罪界足为刑事诉讼的根木目的,所以从体制上来看中国的羁押司法救济之路是根本走不通的。(四)羁押替代性措施空置由于中国刑事追诉机关以及法院的功能定位,同时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关于未决羁押制度并没有完全贯彻比例性控制原则。这样会导致…个后果,即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成为常态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成为变态,大量的被追诉人被普遍羁押,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通常会把羁押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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