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姚浩律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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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案例分析主讲人:姚浩 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副所长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经济学院特聘副教授 湖北省典当行业协会法律顾问《中国典当》执行副主编《典当时讯》执行副主编版权所有: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2012.4合肥存在认识风险的案例5个操作风险案例2个新型抵质押案例3个最高额抵质押案例2个典型案例内容主线安排案例讨论2个Page1典当特有概念和制度认识风险定义在典当行业中存在“典当”、“当物”、“当票”、“续当”、“赎当”、“绝当”、“当物处置”等概念和制度,但典当立法未对其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的界定,以及典当立法层次较低,不能作为司法审判援引的依据。导致司法实践认

2、识和处理不一,而使典当行遭受损失的可能。第一节存在认识风险的案例认识风险种类法律规定是不明确的,导致对同一问题产生不同的理解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是长期被忽视或者被错误的解读典当特有概念和制度认识风险1、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2、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3、绝当后息费是否连续计算;4、当户自己提供当物,保证人责任范围;5、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必须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认识风险的案例一、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成立典当两种不同的认识1不成立典当典当司法观点集成引用案例宁波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doc典当司法观点集成引用案例海口市某

3、典当行诉海口某印务有限公司等抵押借款案.doc一、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1、动产抵押借款不符合典当的基本定义和要件,不能成立典当。2、认为不能成立典当的典型案例。典当特有概念、制度认识风险课件引用案例邢某某、赵某某与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梁园分局、第三人商丘市某典当公司、某食品公司办理的企业抵押物行政登记一案.doc二、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典当行不可以提前收贷两种不同的观点1典当行有权提前收贷理由:1、“无当物即无典当”→“有当物就得先处置当物”→“当物一直存在,典当行利益不会受损”。2、“绝当后当物归属当铺所有”→“不绝当,典当行不得处置当物”(

4、《典当管理办法》也仅规定了绝当后典当行处置当物)。二、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对原双方约定借款期限的变更,即对于合同履行期限的缩短。提前收贷法律属性2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是贷款人根据法律规定而在特定情况下针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所规范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170条对“担保物权”的定义:“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179条对“抵押权”定义:“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208条对“质权”定义:“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5、质权的情形”。二、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合同法物权法提前收贷法律依据3法律依据充足,典当行完全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二、典当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1)(2)明确与当户约定提前收贷的条件,并将提前收贷视同绝当.典当行提前收贷尽量与当户协商一致进行。(3)就当户违反提前收贷中的约定情形独立约定违约金,至少保障违约金条款的效力。Page18《物权法》第173条提前收贷风险控制方法4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绝当后息费3.自动连续计算1.均不再计算5.不计算综合费,但合理期限利息可以计算4.合理期限外不再计算2.意思自治6.参照民间借贷不超过四倍贷款利率处理六种不同观点1三、

6、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认为利息和综合费均不再计算1理由:绝当后,典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既然权利义务终止了,当户在此之后理应不必再支付利息和综合费。案例:上海某典当公司诉林某典当纠纷案,该案二审法院认为: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2008年8月26日即为绝当,故上海某典当公司无权按照系争合同的约定向林某主张2008年8月20日之后的综合费及利息,但自2008年8月10日至2008年8月20日的利息,林某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1200元的利息标准予以支付。关于上海某典当公司诉请的自2008年8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可视为对涉案借款被林某占

7、用期间典当公司所实际受到的利息损失,故该请求于法有据,可予支持,但该利息损失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认为是否收取由当事人意思自治2绝当后典当行是否可以继续收取利息和综合费用应当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则不能收取,有明确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案例:上海某典当公司诉林某典当纠纷案,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因涉案合同于2008年10月22日终止,上海某典当公司请求林某自合同终止之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息1200元和月综合费5400元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缺乏合同依据,故对上海某典当公司请求无法支持。三、绝当后息费是否自动连续计算自动连

8、续计算3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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