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案分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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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2003年5月27U,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告(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耍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了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经审判,洛阳市屮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和被告都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

2、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白然无效。”洛阳屮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人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人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屮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人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10刀18LI,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屮违法宣告省人人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

3、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巧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儿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

4、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人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洛阳市屮级人民法院的原判。(参考曾金胜:李慧娟事件再调查,人民FI报《时代潮》2004年第9期)相关消息:2003年11M19日,肖太福、涂

5、红兵、陈占军、朱嘉宁四位律师依据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了管理条例》的建议书”。建议有两条:一是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而审杏意见。二是尽快审杳和清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各地的地方法规,责令制定机关废止或修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问题和评析:1、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人民法院无权做出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决定,但具有选择适用更高位阶法律规范文件的职权和责任:

6、第一,按照我国立法法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文屮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作为法律的《种子法》效力。第二,我国宪法笫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F,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河南省人人常委会有权制定《河南省农作物种了管理条例》Z类的地方性法规,但前提是,该条例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从该案来看,《河南省

7、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少《种子法》确实发生了矛盾和冲突。笫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T问题的解答》笫18点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最鬲权力机关制订的法律相抵触,应当执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该文件虽然是针对行政诉讼适用法律的解答,但对木案有借鉴作用。何况上文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3月30H作出的《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中也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

8、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宜接宣布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无效。第四,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撤销省、口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职权。立法法第88条笫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同时第4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人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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