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量刑建议实施中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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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量刑建议实施中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摘要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以及执行方式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权和定罪请求权均属公诉权的具体权能、下位权能,都属于公诉权的应有内涵。量刑建议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突出的,应当予以完善。关键词量刑建议存在问题完善作者简介:邱秋景,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38-02一、量刑建议的概念及法律依据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以及执行方式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院

2、向法院依法提出的司法建议,其内容不仅包括刑罚的种类和幅度,还包括刑罚的执行方式,如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分等。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属于公诉权,因为公诉权是一种求刑权,公诉权的本质目的是将罪犯起诉至审判机关,请求予以定罪处罚,即判处刑罚是公诉权的直接目的,所以,量刑建议权和定罪请求权均属公诉权的具体权能、下位权能,都属于公诉权的应有内涵。同时,山于公诉职能既包括控诉犯罪职能,也包括诉讼监督职能,量刑建议也当然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是检察机关履行卅判监督职能的有效方式。检察机关实施量刑建议是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着眼于使定罪量刑更加准确,在审判机关作出刑事判决之前提出量刑建议

3、,是一种事前监督,它并不侵犯刑芋W判权,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的是一致的。检察机关之所以有权就其所起诉的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建议,是因为其享有刑事公诉权。刑事公诉权是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权力。公诉权可分为查起诉权、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等权能,其中起诉权在实体内容上可分为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定罪请求权,就是检察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诉讼权力;量刑请求权又称求刑权,是指检察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权力。定罪请求权与量刑请求权二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共同构

4、成实体内容上的起诉权。其中定罪请求权是量刑请求权的前提,检察院只有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行为确认犯罪,才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量刑;量刑请求权则是肚罪请求权的自然发展和目的,检察院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确认犯罪,其目的就是为了进而请求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二、当前量刑建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无论是从事公诉工作的检察人员或是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有书面量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有书面建议或者当庭的口头建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也没

5、有出具书面量刑建议,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当审判长提出量刑建议要求时,公诉人员才简单予以无理无据的应付而已。这一思想认识的缺位,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二)对量刑建议理解不到位据笔者了解,量刑指导意见实施后,法院系统曾进行专题培训,法官对这一问题有了一定认识。而检察机关截至目前尚未就量刑建议的有关问题进行任何培训与指导,造成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法院系统尽管进行了培训,但据笔者的了解,法官们对该问题的理解仅仅是皮毛,因囹吞枣,更何况检察人员还没冇接受这方面的培训学习,对量刑中常见的起点刑、基准刑和宣告刑等概念的认识还较模糊,对法院的庭审量刑究竟怎样建议、如何进行量刑建议等都

6、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量刑建议的效果如何就不言自明了。(三)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不统一目前,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主要存在三种方式: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议,即在起诉书中指出量刑时应当使用的刑法条款。二是相对性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压缩量刑空间,提出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三是绝对性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一个绝对刑种和刑期。各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采用的方式不尽相同。(四)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不统一实际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有三种:一种是在起诉书中提出;第二种是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第三种是在庭审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提出。各地检察机关做法各

7、不相同。三、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一)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应规范化量刑建议应该规范化,一方面可以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的监督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也发挥检察机关在庭审活动屮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公诉职能。1・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规范化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采用相对性量刑建议的方式,即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压缩量刑空间,提出一个较小的量刑幅度。概括性量刑建议的量刑幅度跨度大,不能明确表达公诉量刑意见,达不到实施量刑建议的目的。绝对性量刑建议对于一些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容易引起较人的认识差异的案件,法院的判决将使检察机关处于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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