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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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在发达资本主义各国相继从“司法国家”转向“行政国家”,积极行政取代消极行政成为社会的普遍要求的现代,我国正在从“行政国家”向依法行政的法治国家迈进。现代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原理,耍求行政法规范不仅成为行政组织和行政作用的根据,而冃成为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的根据。尽管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轨迹不同,但现在所处的阶段和所面临的课题却有许多和同或和似Z处。我国的社会主义由场经济,必定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由政府积极干预和控制的混合经济。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呼唤健全和完善一系列行政法制。行政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对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

2、人民权益的保护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齐国的研究成果和有益的经验,正确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从理论和立法上明确行政的责任领域。一、规制行政的概念及种类现代行政可分为给付行政和规制行政两大类。前者是通过向和对人提供精神的或物质的利益达到对社会施加影响的行政作用;后者是通过对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予以限制达到社会规制效果的行政作用。规制(regulation),即规范、制约的意思。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和制约人民的自由活动和权利,并对人民科以应服从之

3、的公共义务的一切行政作用,都属于规制行政。随着人民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复杂多样化,成为规制行政对象的领域也越来越多。但是,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多样化,从其性质和作用来看,规制行政大致可以分为社会规制和经济规制两种类型。1、社会规制所谓社会规制,是指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的生活秩序为目的而进行的规制。例如,对于一卫生、医疗、环境等的规制,为预防火灾及其他灾害而进行的保安方面的规制,为维持社会精神文明而对淫秽书刊、录相等进行的规制,以及为保护消费者而对不讲道德的生产厂家进行的规制等。社会规制又可分为对人的规制和对物的规制。对人的

4、规制,是指对从事有关人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业的人进行的各种资格方面的规制。通过这种资格制度,可以保证由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在一定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相应的职业,以防止或最人限度地减少难以预测的危险和损害。对物的规制,是指为确保生产设备及生产物的安全和质量所进行的试验、检查、监督、认定、确认及检疫等规制。这种规制包括安全方面的规制、卫生保健方面的规制、公平交易的规制、防疫方面的规制等。社会规制是为确保公共利益而必须的基木规制,尽管其中也存在行政介入过剩或不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成分,但是,关于其必要性,却是学术界及实务

5、界乃至一般大众所一致公认的。2、经济规制经济规制,是指对企业及其经济活动的规制。“市场也存在着口发性、肓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国家必须对市场加以正确的指导和调控”。若完全听任自由竞争,便难免“市场的失败”现象的发生。国家为了实行指导和调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确立“以公冇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以确保在社会总资产中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同时,国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

6、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应止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电讯、交通运输及邮政等公用事业,由于其设备投资需要巨额资金,且与人民的生活息息和关,若允许复数企业口由竞争,被认为势必给国民经济带來不利。因而允许公用事业形成区域垄断乃至“政府垄断”的局面,以确保公用事业公正且有效地实施,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过,对公用企业的限制交易行为若不严加惩处,往往导致保护落后生产力、阻碍先进生产力的结果。因此,传统上被认为应rti政府垄断的公用事业,随着各国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出现了民营化现彖

7、。可见,为了真正使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壮大口己,有必要参照各国的经验,认真研究和探索引进竞争机制的问题,特别是参照和借鉴各国有关民营化可行性的研究成果以及实行民营化后对公用金业进行规制的成功经验。根据事业的种类不同,政府对金融、保险、证券、运输、通讯、农林牧渔、矿产资源、基本建设、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教育等各行各业及其经济活动进行相应的规制。除各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外,《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企业破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所有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及其经济活动都具有保护、引导

8、、监督、管理和规制作用。而《工会法》、《劳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保护劳动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对企业具有一般性规制作用。关于各专门领域的参与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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