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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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研究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信息公开制度在得到完善的同时,也被指出了存在的许多问题。研究信息公开制度当前的存在问题,将对■更进一步完善它提供更明确的方向。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问题弓I言:tl±lit纪80年代末我国信息公开制度思想开始萌芽到2008年5月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丿施,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走过了坎坷的一段时间。其间,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地得到完善,政府、学者、公众都对其做了各种探讨。但是,在《条例》实施Z后的这段时间

2、,其中存在的不足也H益为人们所认识到。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加快和谐社会的发展,各方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本文即针对这些问题做了一番综述整合。一、行政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公开贡政务活动,公开冇利于公民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公民通过查询、阅览、复制、卜•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2。政府信息公开化有助于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有助于降低公众成木、提简行政效率,有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总Z,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

3、推进社会主义民主、顺应历史潮流的必然举措。二、信息公开制度的存在问题综合各家观点,笔者得出ri前屮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以卜-漏洞。1、行政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界定不明确、不合理。一方面,目前的《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对于具有一•定公共事务管理为服务能力的非其他政府组织却没有做出相应规定,使这一方面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出现空白。比如像海关、国税、金融等中央垂直系统以及地税、工商、质检、国土等省以下的垂直机关,尽管《条例》规定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行使职权范鬧是“本行政区域”,

4、却因为地方政府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指导,使得这些部门成为信息公开的“死角另一方面,虽然《条例》规定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但是,这些单位不是行政管理主体,不能完全适用于《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三,当前行政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条例》没冇对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起到多人的改变作用。最后,根据法理“法治需分权”的原则来说,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指定为政府冇失偏颇。在当前的制度中,政府既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者,又是受信息公开制度约束的义务主体,还

5、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人,这样的构建不免背离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失去了其应有的正当性朱镒款《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2(中)朱颖,刘祎《从“非典”到“甲型H1N1流感”——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变迁》《东南传播》2009年第9期彳张韬《V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1(±)苏玉《当前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现实困境及出路》《法制与社会》2009.4(下)1汪俊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成就、问题及对策》《中州学刊》2009.年第1期2苏玉《当

6、前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现实困境及出路》《法制与社会》2009.4(下)3孙天承,蒋秋明《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3)4张龙,刘新宇《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9年9月第22卷第5期

7、张韬《V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1(上)2汪俊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成就、问题及对策》《中州学刊》2009.年第1期。进-步,也让公众权利无法真正起到制约的作用。2、行政信息

8、公开的客体界定模糊。目前,因为尚未有关于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出台,“信息''的界定只局限于《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法》等法律,没有准确统一的界定,使得定密人员普遍存在“宁滥勿缺”的定密思维。好比说“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数据”等等,在现冇的法律体系中的规定都十分模糊,政府在公开信息吋有很大的口由裁量权。即使行政官员承认行政信息公开的意义,但在实际操作屮,公民认为应该公开的信息而行政官员认为是“例外”、“不应公开叩勺,公民也找不到一个标准去衡量。而当前《条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

9、内容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很容易挂一漏万、基于“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界定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成为《条例》实施过程屮面临的首要难题-怎样界定好信息的属性,对避免行政机关不适当地拒绝公开信息至关重要。3、公民知情权缺乏法律明确规定、保障。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行政信息公开正体现了政府尊重公民知情权的态度。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也需要公民的监轉制约。《条例》的实施的FI的其实就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是《条例》推行的权力基础。但是,当前有关知情权的规定并不完善,政府对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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