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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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1!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部门原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经研究制定了《回避制度》等7项《三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配套制度》如下: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公开地行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裁量权,提髙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行政裁量事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

2、本人或近亲属与行政裁量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行政裁量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行政裁量事项公正处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人员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人员既不主动回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也不申请其回避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回避。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人员、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或被申请回避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人员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有关行政裁量

3、事项工作,但行政裁量事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五条一般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人员的回避,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决定;行政栽量事项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单位领导集体决定。第六条驳回回避申请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人员所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行政人员,不停止参与有关行政裁量事项工作。第七条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回避的行政人员应及时将所承办的行政裁量事项转交给新确定的承办人员。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人员隐瞒应回避的情形,造成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裁量权行使错误或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视情

4、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三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第一条为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促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人员规范行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情况。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据实记录。

5、对以下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二)从重、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三)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书面说明的其它事项。第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三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1!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正确行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裁量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的情形、理由、法律依据及裁量结果等情况作出行政

6、裁量决定的事项,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一)制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二)制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理由;(三)制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法律依据;(四)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行政裁量结果。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应通过办公场所的公示栏、互联网、报刊、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每年应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本年度已公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事项及数量。第五条未按要求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裁量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7、的责任。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三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度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处理重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裁量事项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和体现民主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体讨论决定的裁量事项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确权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一)较大数额罚款的;(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三)吊销许可证照的;(四)没收违禁产品货值或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五)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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