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赔偿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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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赔偿范围研究李成林关键词:违约可得利益/违约赔偿内容提要: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结合国外关于违约赔偿的理论与实践,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违约赔偿范围的理论。1外国关于违约赔偿范围的理论1.1英美法的理论英美法国家,由于商品经济的历史较长,因而在处理商品交换的法律问题上,积累了大量经验,由此而形成的理论也较全面和丰富,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1.1关于期待利益(Expectationinterest)或称履行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和好处,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希望

2、订立合同将自己的产品以高于产品成本的价格卖出去,以获取利润。买方则希望将所购的商品以较高价格转售出去,以获得利润,英美学者认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因而法律应予保护,违约赔偿的主要任务应当是使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回复到合同如若被履行时所拥有的地位。1.1.2关于信赖利益(Relianceinterest)是指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由于信赖另一方的许诺而{寸出的代价和费用。比如,根据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投资,乙方为此采购设备、雇佣工人及购买原材料而花费的各种费用,尽管这种费用并不一定都是基于明确的合同义务,然而却是

3、基于信任合同能够得到履行而支付的,英美学者认为,对于这种合理的信赖而遭受的损失也受到法律保护,有的学者认为,信赖利益是一种“直接损失',(1)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是有区别的,履行利益是合同得到履行所能得到的利益,而信赖利益则是指为了履行合同而付出的代价或费用,纵使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受害人也会支出相应的信赖利益,从违约赔偿方面看,不能同时赔偿这两种损失,即如果受害人请求赔偿期待利益,就不能得到信赖利益的补偿……(2)在诉讼中,只有在没有赢利或难以计算利润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需要指出的是,赔偿信赖利益应当

4、将其数额限制在整个交易的价值之内。比如,甲为乙制造某种设备,乙无故取消订货,甲如请求赔偿信赖利益,其数额不应超过设备的合同价格,因为如果甲生产该设备所支出的成本超过合同价格,那么高岀的部分本身就是一种亏损,这种亏损即使乙方没有违约也会发生,也就是说,这种亏损并不是由于违约而产生的。而是由受害人本身错误造成的,对于该损失不应由违约人承担。(3)否则,正如一位加拿大法官所说的,违约人代替原告承担了正常的风险,被告实际上成了原告的“保险人”。(4)1.2大陆法关于违约赔偿范围的理论大陆法虽然也有“期待利益”(Erfuell-

5、ungssinteresse)和“信赖利益”(Vertrauensi-nteresse)的概念,但用法并不普遍、更多的是注重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的探讨。1.2.1法国关于违约赔偿范围的理论法国关于违约赔偿的范围一般限制在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和所失的可获得的利益(《法国民法典》第1199条)的范围之内,此外分两种情况:①对于非因诈欺所致违约,其赔偿范围以债务人订立契约的直接发生为限。(见《法国民法典》第1150和1151条)。根据法国法院的判决和学者的意见“直接发生”是指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1.2.2德国关于

6、违约赔偿的理论德国的违约赔偿范围理论将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做为衡量赔偿范围的标准。这在德国法上被称为“相当因果关系(AdequateCausation)标准,与英美法和法国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德国法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可预见”的规定,在司法活动中,法院的裁判也避免使用“可预见性”标准,在他们看来,违约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人应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无论他是否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因此,因果关系是确定违约人赔偿范围的唯一标准,但是徳国学者及法官也认识到,在确定违约赔偿范围时,仅认定“口然和逻辑上的因果关系是

7、不够的。因为从逻辑上看,一个行为的后果常常又是另一个后果的原因,而同一后果常常又是几个原因共同造成的。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所有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无疑会导致违约人责任的扩大,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在德国逐渐形成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相当因果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自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同,或者说,它是对自然因果关系的一种限制。“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最早由德国哲学家冯•克里斯(Vohkries)于19世纪80年代提出,后于1878年被本国最高法院(RGZ)所采纳,现已为奥地利、瑞士、比利时、荷兰、日本等大多数国家

8、的法院和学术界所接受。(5)1.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违反合同赔偿范围的理论对于违约的损害赔偿,可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和法定的损害赔偿。约定的损害赔偿,即违约金条款,法国法称为罚象条款(ClausePenale),徳国法称之为违约罚则(Vertrag-Sstrafe),一般都认为有效。而在英美法国家,则只承认预定的赔偿(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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