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参与经建设施公共建设接管营运办法

民间参与经建设施公共建设接管营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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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颁布时间】【效力属性】【正文】台湾民间参与经建设施公共建设接管营运办法2006-05-24已修正民间参与经建设施公共建设接管营运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第2条主办机关为执行强制接管营运,得白任为接管人,或委任、委迁其他机关(构)为接管人。除前项臼任为接管人外,主办机关与接管人之权利义务,得由双方另订契约约定之。第3条主办机关于民间参与占來水、水利、电业、公用气体燃料、重大工业、商业、科技及其他相关经建设施,发生木法第五十三条

2、规定情事,而有-强制接管之必要时,应以书面载明下列事项,通知被接管之民间机构(以下简称民间机构)并公告之:一、民间机构之名称及其地址。二、强制接管Z标的设施、事由及依据。三、强制接管营运之项bl及范围。四、接管人名称及地址。五、接管人之权限。六、接管营运之期间及起始日。七、其他由主办机关认为必要之事项。八、如不服处分,得于收受通知Z次FI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愿。前项事项并应通知融资机构、保证人及相关政府机关。第一项第六款所定接管营运Z期间,主办机关认为必要时,得展延Z;其通知及公告,准用前二项

3、Z规定。第4条B前条所定接管营运Z起始H起,标的设施Z经营权及管理权,均由接管人代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Z范围。有关劳工接续权益,依强制接管当时相关劳工法规办理。第5条民间机构于受主办机关之接管处分后,对接管人执行职务所为之处置,应予无条件配合。民间机构Z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其他受雇人员,对于接管人所为Z有关询问,有据实答复Z义务;其他受雇人员,应受接管人之指挥。第6条接管人执行接管营运所生之必要费用,在营运收入内支应;但有-不足时,得由主办机关予以补助。第7条接管人为继续维持营运设施而增设、改

4、良、购置、修缮或汰换资产设备所支出之费用,除经主办机关核准由民间机构负担者外,其费用分摊及给付方式,依双方之接管契约或其他契约之约定。第8条民间机构就有关标的设施被接管营运事项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均应于七H前以书面将开会事由、内容及其他冇关资料通知接管人参加。第9条民间机构于收受强制接管营运通知后接管前,对标的设施之资产,不得处分。受强制接管之资产,其危险负担不因接管而移转于接管人。民间机构应将受强制接管营运之项目及范围、财产目录、原使用之机器、设备、物料、软硬体系统、人事资料、财务报

5、表及其他经主办机关认为必耍Z文件等项冃制作清单,于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接管人核对。逾期未能完成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点制作,并报请主办机关备查。第10条主办机关停止民间机构营运之一部并强制接管其一部营运者,就该强制接管之部分与未受强制接管部分之资产及营运Z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费用Z分摊比例,由民间机构与接管人协议乙协议不成者,由主办机关调处乙调处不成者,由主办机关裁决之。但主办机关自任为接管人时,由主管机关裁决之。第11条民间机构因履行原投资契约或标的设施受强制接管前所发生之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

6、外,M由民间机构负责处理。第12条主办机关于有下列情形Z—者,得终止强制接管营运:一强制接管营运事由已消灭者。二有事实足认无法达成接管ZH的者。三经主办机关认定已无强制接管营运之必要者。主办机关于终止强制接管营运时,应以书而载明下列事项,通知民间机构、融资机构、保证人、接管人、接续营运人及有关机关并公告之:一终止强制接管Z事由。二终止强制接管营运之项目及范I剤。三终止强制接管Z日期。四其他经主办机关认定必要之事项。第13条依前条第一项规定终止接管营运时,接管人应就接管营运事项进行清算,并将接管营

7、运事项札I关资料,移交民间机构。第14条本办法口发布日施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会议资讯保密及公开办法第1条木办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纟R织条例第I-五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委员会议之会议资料及可否议决之过程皿予保密。但下列会议资料应于会示立即解密:一经委员会议决议通过Z处分书、决定书或其他行政处分Z文书。二经委员会议决议通过Z行政指导有关文卩。三其他经委员会议决议立即解密之事项。第3条除前条规定外,委员会议之会议资料于该次会议决议通过示六个月自动解密。但法规另有规定、委员会议另有

8、决议或依照本会新闻发布作业规定办理者,不在此限。检察署或法院函请表示意见Z案件,相关会议资料除前条但书规定外,于该检察署侦杏终结或该法院作成终局判决前,得不解密。第4条委员会议之会议纪录应以刊载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网站之方式主动公开,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一、会议次别。二、会议时间。三、会议地点。四、主席之姓名。五、参与决议Z委员。六、各项议题之案由。七、各项议题Z决议。前项会议纪录有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应限制公开。委员会议Z会议纪录,除以第一项Z方式公开外,并得同时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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