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培訓實施計畫

新竹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培訓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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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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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竹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培訓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訂定——>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修正新竹市政府為增進心理評量教師素質及有效落實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之工作,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訂定目的為達成確保實施心理評量之有效性、提昇評量結果之公信力、強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與轉銜服務系統。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以下簡稱心評教師),係指初階心評教師、進階心評教師、高階心評教師三類而言。四、本要點培訓對象為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各市立幼兒園合格教師。五、本市所屬高中、各國中小暨幼兒園任教於各類特殊教育班之特教教師(除代理或代課教師外),皆有參與初階心評

2、教師培訓之義務,未設置特教班者,每校應遴選至少一名合格正式教師擔任。若於任職兩年內皆無參與相關培訓,函知其所屬學校,協助其參與培訓,並列為特教評鑑或考核之項目。六、各階段心評教師任用資格與證書核發辦法如下:(一)初階心評教師:1.參加教育部、各大專院校及本市辦理之個別智力測驗研習十六小時以上並通過實作測驗者或領有外縣市施測證書且通過本市辦理之實作測驗者。2.符合上述任用資格者,由本府核發初階心評教師證書。(二)進階心評教師:1.參加本府教育處辦理或認可之相關心理評量進階研習連續兩年達十八小時以上(含個別智力測驗進階研習一場次)。2•連續擔任初階心評教師工作三年以上,且三年內

3、施測個別心理評量測驗達十五人次以上°3.連續三年每年參與個案分析會議至少二場次以上,或三年內累積至少六場。4.連續三年每年完成二份個案評量口頭報告,或三年內累積至少六份,並經審核通過。5•初階心評教師符合上述四項任用條件者,得申請成為本市進階心評教師,並由本府核發進階心評教師證書。(三)高階心評教師:1.參加本府教育處辦理或認可之相關心理評量研習連續兩年達十八小時以上(含個別智力測驗高階研習一場次)。2•連續擔任進階心評教師工作二年以上,且二年內評量個案累積達二十人次。3.曾接受鑑輔會遴派(推薦)參加各師資培育機構特教中心相關測驗進階研習,具有高階判讀能力者;或連續兩年每年

4、參與個案分析會議至少三場次以上,或兩年內累積至少六場。4.連續兩年每年完成三份個案評量口頭報告,或兩年內累積至少六份,並經審核通過。5.進階心評教師符合上述四項任用條件者,得申請成爲本市高階心評教師,並由本府核發高階心評教師證書。七、心評教師培訓組織設總幹事一人,由鑑輔會業務承辦人出任;負責培訓組織業務聯繫與規劃。將本市依行政區及鄰近學校為原則,設置東區、北區、香山區共三區,各區設一區長,並設置聯絡小組聯絡人。各分區區長由鑑輔會推薦區內有經驗、有熱忱之高階以上心評教師擔任,小組聯絡人由鑑輔會推薦區內有經驗、有熱忱之進階以上心評教師擔任。八、各階段心評教師工作任務如下:(一)

5、儲備教師:1.參加教育部、各大專院校及本市辦理之個別智力測驗研習十六小時以上並通過實作測驗。2.協助辦理學生鑑定安置服務。3.參與個案分析會議。4.參加相關心理評量研習課程每年應達十八小時以上。(二)初階心評教師:1.參與年度例行特殊教育需求兒童之心理評量工作及綜合研判會議。2.提供學生鑑定安置諮詢服務。3.參與個案分析會議並擔任報告人。4.參加相關心理評量研習課程每年應達十八小時以上。(三)進階心評教師:1.參與年度例行疑似身心障礙特殊兒童之心理評量工作及綜合研判會議。2.提供學生鑑定安置諮詢服務。3.協助辦理個案分析會議並擔任報告人。4.參加相關心理評量研習課程每年應達

6、十八小時以上。(四)高階心評教師:1.參與年度例行疑似身心障礙特殊兒童之心理評量工作及綜合研判會議。2.提供學生鑑定安置諮詢服務。3.協助辦理個案分析會議。4.除參加相關心理評量研習課程每年應達十八小時以上,並應參與至少一場「高階心評教師研習」。5.協助依據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做障礙類別之複審。6.協助初、進階心評教師之培訓。九、心評教師證照換發與教師異動如下:(一)心評教師擔任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年資,及實施個別智力測驗次數之採計,以登記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上,且經本府教育處認可,始為有效。(二)申請登記新證或補、換證於每年十月份第一、二週,檢具相關證明資料向本府教育

7、處請領核發。(三)本計畫公布實施前已具心評教師資格者,得詳細檢附教師登記証、測驗研習登記紀錄、擔任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相關公函、測驗紀錄(含測驗種類、時間、施測地點、施測人數等)等証明文件,進行申請領證,由本府教育處核發適當之證書。(四)持有證照之心評教師,應於每學年參加相關之測驗工具研習及參與施測工作,未符合規定者,本府教育處將予以註銷證照或調降證照別。(五)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學校應將心評教師異動情況函報本府,以利建檔。十、施測與派案原則如下:(一)凡辦理本市特殊教育學生各項鑑定安置工作須實施各類需證照認可之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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