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对第三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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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摘要:近年來,在我国公司的治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中小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频遭侵害的情况尤为突出。究其原因,我认为公司董事对笫三人责任制度的缺失是症结所在。重要体现在社会对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构成、归责原则等基础理论的模糊认识,社会公众无法得到止确引导以及司法审判处于混乱状态。第三人和对于作为公司内部人的董事来说,对公司信息获得的不对称性、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几乎不参与性,使得其权益需要加以特殊保护,以平衡公司、董事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强化董事对公司第三人的责任,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

2、社会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关键字:公司董事;第三人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引言: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信赖关系,从而董事对公司只有受信托义务等义务。相应地,董事对其违反义务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不难看出,董事与第三人没有它与公司那样特别的约束关系。然而,在经济生活中公司本身无法作为,须有表现为自然人的董事或其代表展开相关活动,而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必然渗入着个人的主观意志,这也为股东滥用权力,从而侵害笫三人的权益提供了可能,但“公司机关”的理论又使得上述侵害发生时,作为公司外化表现形式的董事,一般情况下不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始终挠攘

3、不止。一、对第三人责任的比较法研究在大陆法系,民商法认可了公司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公司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是公司对其机关所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这并不必然使董事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得到免除。董事会通常被视为公司对外的代表人,而公司作为法人,是既具有权利能力,又具有行为能力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法人的代表人所为的行为,即为法人自身的行为,该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英美法系,随着董事地位的提高和对债权人保护要求的加强,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214条规定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请求时,法庭有权颁布法令,要求蓝事

4、对财产负责任。这种保护是消极的,只在特殊的时候有用。根据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在公司向外发布招股广告时,如招股说明书中有不实陈述,引人误解的陈述或遗漏任何要求披忍的事项,并因此致投资者受损吋,则董事须与公司等相关人对投资者的损失负连带资任。在美国,其证券法规定董事须对公司对公众公布的会计账册或其他文件之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公司法认为董事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等是对公司本身承担的义务,不是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义务的观点在现代英美公司法中已被逐渐废除。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各国的确立,反映了当代公司法日趋重视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

5、平衡。所以确立这一责任形式是与当代公司法发展趋向一致的。二、旗帜鲜明的两种观点目前,关于董事管理公司事务致第三人损害承担责任与否的学说主耍有如下两种:(-)、无责任说。马俊驹教授认为,如果要求法人和行为人对受侵害的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虽然看似可以促进其法人机关成员慎重守法,但在法理上却出现了孑盾,既然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是的行为就是法人行为,那么行为结果理应由法人承担责任。在执行法人职务过程中,法人与法人机关成员是置于一个民事主体之中,它们在对外乂怎么付连带责任呢?一概要求董事承担起对第三人的责任不仅违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会阻吓大批有识之士充任董事

6、,不利于改善公司治理,并最终损害股东甚至债权人的根本利益。(二)、连带责任说。台湾学者何孝元认为,董事为法人之机关,机关之行为亦为法人之行为,故法人对机关之越权行为应付连带责任。在公司机关的集体意志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是公司机关成员的意志,代表机关成员能够左右公司的灵魂和意志。成员在彳亍使职权时亦可体现其个人的意志,因为任何决策的正确实施还取决于人的因素,故机关成员在接受公司委托之后,便负有与公司共担管理风险的责任。因此,在董事管理公司事务致第三人损害吋,确定董事与公司共负连带赔偿责任更适应现代公司发展的趋势。三、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立法现状我国《证券法》第6

7、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寡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资任。”但此条款仅针对上市公司,且具体行为仅限于信息披尽责任,所以并不能切实保护第三人的权益。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容股东利益的,股东町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该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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