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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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董事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研究姓名:沈丽丹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指导教师:付荣20070120THEDIRECTORS’TORTUOUSLIABILITYTOTHETHIRDPARTYABSTRACTTherearetwokindsofdirectors’tortuousliabilities,oneistheliabilitytocompanyandtheotheristheliabilitytothirdparty.Althoughtheliabilitytocompany

2、hasberesearchedwidelyanddeeplyaroundtheworld,theliabilitytothirdpartyisanewproposition.Traditionaltheories,likeirresponsibilitytheory,jointliabilitytheory,sustainedacautionsattitudetothedirectors’tortuousliabilitytothethirdparty.Butcurrently,thisliability

3、,whichisbaseondutyofcareandofloyalty,shouldbeconsideredasakindofstrictliabilityhasbeencommonlyreceivedbyscholarsoflaw.However,what’sthedifferencebetweentheessentialofthecommontortandthedirectors’tort?What’sthebasictheorytochargethedirectors’tortuousliabil

4、ity?Whatkindsofdifficultieshavewemetinthereallife?Howtodealwiththem?Thiswritingwilltakeapilotstudyofthisquestions.KEYWORDS:director,thirdparty,tort,liability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

5、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沈丽丹日期:2007年1月10日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本学位论文属于

6、不保密□√。(请在以上方框内打“√”)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沈丽丹指导教师签名:付荣日期:2007年1月10日日期:2007年1月10日第1章董事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背景与现状董事的侵权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中的热点讨论问题,学者将其分为两大部分董事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前者已经在学术界有广泛而深入的讨论,追究董事对公司的侵权责任也已经有一套相对成熟的体系。而董事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则是现代民法和公司法演进中产生的一个新命题。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其与自然人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司无头脑以为思考

7、,无口耳手足以为对外表达和接受意思,公司之意思形成和意思表达,均须仰赖作为公1司机关担当人的自然人。因此董事被看作是公司的机关或公司的代理人。传统上如果董事会在履行职务时作出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董事仅就此不当行为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由公司对股东个人或债权人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董事就其代表公司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对股东个人或债权人负法律责任。这种董事不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负有义务的观点一直以来是法学界的立场。这一理论起源于英国的PerciralV.Wright一案。该案中一位股东将自己

8、的股份转让给了该公司的其他三位董事。但事后发现,在他与公司董事进行股份转让交易的时候,公司的董事正在与第三人就更高的价格将这些股份转让进行着商谈。虽然该谈判并没有成功,但原告声称董事会在代表公司与第三人进行此类谈判时,负有通知他的义务,并以董事违反了该通知义务为由,要求法庭撤销其与董事之间的股份转让行为。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在英国法上确立了董事不对公司的股东承担受托义务的原则。该案件1968年经英国Jenkins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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