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补充资料

论文补充资料

ID:44663101

大小:43.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0-24

论文补充资料_第1页
论文补充资料_第2页
论文补充资料_第3页
论文补充资料_第4页
论文补充资料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文补充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文补充资料1984年4月16日“两高一部”《自首解答》界定了坦门的概念,并指出“对于罪犯能坦白其罪行的,依照刑法第57条的规定,视坦白的程度,可以酌情从宽处理。”。1989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击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口首坦白的通告》指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建国初期的刑事立法、现行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适用,取得了积极效果,为刑法增设坦白制度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也规定了自首和坦门,并对自首和坦门采取绝对从宽原则。台湾刑法

2、第62条规定:“对于未发觉Z罪H首而受裁判者,减轻其刑。”对于坦白的规定则散见于刑法分则Z中。坦白从宽也不是我国独冇的政策,外国刑事立法中关于坦白和口首之规定,也不乏其例。如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38条第1款第8项规定:“犯罪分子自首、坦白交待、悔过自新或积极协助职能机关揭发和调查犯罪”为减轻处罚情节。7奥地利刑法典笫33条将“冇悔改诚意的自白,或其供述,对真和之发现具冇重要性者,”作为减轻处罚的事由Z—。8在日本刑法屮,有自首和自门两个概念,自首是指犯了罪的人在官方发觉前,口发地巾告口己的犯罪事实并耍求处分的行为。口白则是指犯人供述所承认的口

3、C的犯罪事实的全部或一部。9根据日木刑法第42条的规定:“犯罪未被官方发觉以前口首者,得减轻其刑”,属于刑罚减免事由;在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中,自首还可作为刑罚必要的免除、必要的减免和任意的减免事由。对自白的从轻处罚散见于分则条文中。如日木刑法第170条、171条规定:犯了伪证罪(第169条)或者虚伪鉴定罪(第171条)的人,就其提供了证言、鉴定、口译、笔译的事件,在具裁判确定前或者进行惩戒处分前自白了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刑。这是一项预防基于伪证、虚伪的鉴定、口译、笔译而作出错误的判决于未然的政策性规定。这里所谓的“自白”:是指告白口己进行了虚伪

4、的陈述、鉴总、口译、笔译的事实。'”原苏俄刑法对坦白和口首曾采用了从相对从宽到绝对从宽原则的变化。1958年《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木原则》笫33条,把“真诚坦门或考自首作为可据以从宽处罚”的情况;而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38条规定:“真诚悔过或自首以及积极协助揭露犯罪的,是减轻责任的情节。””1997年开始实施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总则第四篇第n章免除刑事责任中第75条有因积极悔过而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其中,自首是积极悔过的表现情节Z一。此外,罗马尼亚刑法第74条的规定,也包括对坦白及其坦白者刑事责任的规定。'“英美刑法对捉出有罪答辩的被告

5、人,给予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双重优惠”。在英国,对作有罪答辩的被告人,给予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优遇为:法庭不再召集陪审团,不经听证和辩论,由法官直接进行判决,省却了许多繁琐的程序,而11法官通常是从轻判处刑罚。在美国,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则刑事案件根本不需经过庭审程序,而是通过“诉辩交易”得以解决。对以说英美等国家的“诉辩交易”做法,与我国的“坦口从宽、抗拒从严”有和通之处。立法怵I境:明确性是刑事立法的基木原则之一。立法模糊或过于笼统,必然会导致理解及适川上的混乱,进而损害刑事法律的形象和威信。“坦白从宽”法泄化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如何科学地界定坦白

6、的涵义•确定其具休内容。冋顾历史•“坦白从宽”是我国在解放Z初镇反、三反、五反的运动中逐渐形成的一项刑事政策.其含义极为模糊,也很难规范化。事实上,无论是曾将其明文加以规定的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还是1979年刑法.都未明确其具体含义。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在坦白的内涵、时限性要求及其与自首的关系等问题上歧见纷纭.仅在1986年以前就有5种不同观点次到口前仍难达成共识。“坦白从宽”法定化的第二个难点是.坦白的自愿性或任意性如何法左化?首先,应当指出,明确坦白的任意性(即具体规定何种情况卜•的扣白是出于自愿或出于被告人自己的自由意志

7、作出的)是“坦白从宽”法定化的题屮应有Z义(因为•只有任意性的坦白才对作为从宽处罚的根据)。从国外的有关立法来看•否定非任意的自门'D的证据能力(当然亦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是现代西方各!引的刑诉立法通例•也是诉讼民主的当然要求。与此相比较.我国刑诉法笫32条虽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具他的方法收集证据”,但该法条并没冇制裁内容.即没能明确规泄违背这一禁止性规范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于是•在强调实质真实原则的我国刑事实践中•不管被告人的坦白是否出于自愿,只要坦门的内容经查证属实.通常都被采纳为定案证据。这就违背「诉讼

8、民主的耍求.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这种刑诉机制中•若将“坦白从宽”法定化.就应首先于刑法Z中明确坦口的任意性。然而•综观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