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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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蔚县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蔚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第三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第四条 在本县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的项

2、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第六条 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县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第七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3、第八条 根据中心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中心城区的建设项目划分为两类,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第一类:旧区改建项目。(指拆迁改造项目)(二)第二类:新建项目。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表一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建筑物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8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一) 建筑类型建

4、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5公顷以下5公顷以上居住建筑低层351.0351.0多层281.8261.6高层242.8222.5建筑类型2公顷以下2公顷以上办公建筑多层402.4402.4高层355.0304.5商业建筑低层552.0552.0多层503.0503.0高层455.0404.5市场≤3层551.6551.6 第十条 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第十一条 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

5、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插建。第十二条 住宅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为旧城改造的未达到10000平方米,新区建设的未达到20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三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

6、的20%。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二) 建设项目容积率每提供1㎡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01.01.0-2.01.582.0-3.01.83.0以上2.0为城市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库)、公厕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宽度不小于5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三)全天候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第十四条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大寒日3小时的标准时,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建筑物平行布置时,旧城改造项

7、目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7倍,新区建设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8倍。(二)垂直布置:1、山墙位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0倍。2、山墙位于被遮挡建筑非主采光面一侧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3、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三)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旧城改建项目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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