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与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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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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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实用价值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与法律风险防控 一、工程款与结算纠纷诉讼法律实务要点介绍 ㈠起诉三个条件 A、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 《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司法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B、支付

2、工程价款的条件已成就(时间届满,附条件成就)——合同无效例外介绍 《司法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 ㈡工程款纠纷中利息的诉求——关

3、于利息的标准及起算规定: 《司法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司法解释》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㈢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审价法律实务 A、司法审价与否:若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则不需审价。简要介绍以下三种情况: 

4、1、工程款已经审定并有审定单 2、双方当事人对结算价款已经签章认可 3、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司法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B、司法审价范围 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实用价值高。本文档系作者精心整理编辑,实用价值高。1、全面审价:合同不是固定总价,同时双方未进行过阶段结算 2、部分审价: 《司法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

5、持。 固定单价只是单价不变,但工程量是要按实结算,要审价;即使固定总价,变更、签证、索赔也需要审价。 《司法解释》第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阶段结算分为基础结算、结构结算、装修结算、安装结算。已进行阶段结算的部分不应审价,未结算部分需审价。 3、司法审价常见的问题:依法应部分审价却全面审价,而作为司法审价的单位往往喜欢全面审价,全面审价的金额大、收费高。 C、司法审价的依据 1、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司法解释》16条第1款:当事人

6、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司法解释》16条第2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因定额水平往往比市场价格要高,没有约定,往往对施工企业有利。 3、工程量审价依据——《司法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

7、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4、黑白合同按照白合同来进行结算——《司法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D、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通常的审理程序 1、申请审价,即造价鉴定; 2、主审法官组织当事人谈话或证据交换,决定是否需要审价; 3、如果决定审价,则主审法官选择或通过高院或通过法官协会电脑配号方式选择审价单位; 4、主审法官就审价事宜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审价单位谈话,又称审价准备会; 5、审价单位进入审价程序,

8、出具审价报告(包括:提供审价材料及填写委托书——参与审价——征询意见——出具审价报告); 6、主审法官组织当事人及审价单位进行《审价报告》质证; 7、审价单位出具《补充报告》或者说明; 8、正式开庭。 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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