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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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一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之债概说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性质(一)概念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二)性质无因管理为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的发生不以受益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实施无因管理的事务本身,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二、无因管理制度的社会功能无因管理制度,其实质在于法律对于市民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互助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事实上,民法对无因管理的规定,在于权衡个人事务禁止他人任意干涉和人们之间互助行为的鼓励二者的关系。三、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一)无因管理与代

2、理二者虽然都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存在区别:1、无因管理人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则相反。2、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因管理中的事务管理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而代理的事务则只能是法律行为。4、无因管理制度在于规范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关系,而代理制度在于规范本人、代理人、第三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二)无因管理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使用暴力手段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利益的行为。正当防卫人因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必要限度内的损害并不承

3、担赔偿责任,但若防卫人因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有权要求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失。在此情形下,受益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因管理之债。(三)无因管理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在急迫危险的情况下,避险人采取的为保护自身较大利益而牺牲他人较小利益的行为。因紧急避险而受有损害的人,不能依无因管理制度请求补偿,只能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或者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的特别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来要求赔偿。(四)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却是一种合法的事

4、实行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应将管理所得的利益移归于本人,管理人并不能取得利益。四、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5、补偿性。【例】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

5、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答案:D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二、客观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无因管理的管理行

6、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继续的行为,也可以是一时的行为。宗教、道德或习俗的事项;违法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方可实施的行为;本人须亲自实施的行为不能作为无因管理的事项。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务。他人的事务依据事务的性质,有的学者将它分为三种:客观的他人事务、纯

7、粹的自己事务和中性的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管理客观的他人事务足以成立无因管理。主观的他人事务(亦称中性的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认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的管理,为误信管理,因实际上最终利益的归属属于管理人自己,管理人与本人主体的合一,也就没有了他人之存在。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

8、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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