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无因管理之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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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一、含义及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u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1.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的范围: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

2、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u须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2)须为“他人”事务。Ø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u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

3、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②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无法依其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加以客观判断的,应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确定——因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为他人事务。【例】甲购买了两张演唱会的门票,每张3000元。①购买门票系属中性事务,不能当然成为他人事务。②若甲能举证证明其中一张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就该张门票的购买成立无因管理。u还须注意:①他人须特定,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②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他人(本

4、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他人(本人)成立无因管理。【例1】甲见友人乙驾车撞伤路人丙,赶紧送丙赴医救治。甲、乙间是否成立无因管理?甲、丙间是否成立无因管理?成立;成立【例2】一老人晕倒于街道,甲以为是乙的父亲,赶紧打车将老人送医院并垫付3千元,事后得知老人非乙的父亲。此情形是否成立无因管理?成立(3)“管理”他人事务。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u须注意:①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有管理能力,均可实施无因管理)。②管理人为管理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本人名义为之。以本人名义为之构成无权代

5、理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会因为无权代理而受影响。【例】甲出外打工,因梅雨季节将至,邻居乙擅以甲的名义向丙借钱3000元,将甲漏雨的屋顶修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是否构成无权代理?构成;构成2.具有管理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意思,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人认识其所管理的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u注意两点:(1)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情形包括:①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②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

6、成立无因管理。【例】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知后要求乙返还。①乙是否成立无因管理?不成立②乙是否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如监护、赡养、财产代管、消防员救火、警察制止侵权、履行先行为而生的法定义务等)或者约定义务(如委托、遗赠扶养协议、雇佣等)管理他人事务的,不成立无因管理。【例1】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乙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丙是否成立无因管理?不构成【例2】甲、乙邻居,某天傍晚,乙带甲的6岁孩子到附近的江边玩耍,小孩落水,乙跳入汹涌江水之中将其救起。乙是否构成无

7、因管理?不构成u以下行为也不成立无因管理:1、履行道德性质的义务。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的照料。2、履行宗教性质的义务。如佛教教徒自愿为佛庙添加香火之行为。3、履行公益性质的义务。如青年志愿者为养老院打扫卫生。二、正当的无因管理(一)构成要件1.正当的无因管理,又称适法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①符合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②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u“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有益。u“明示之意思”,指本人事实上已表示之意思。u“本人可得推知之意思”,指以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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