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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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住所证明  )由产权所有人在设立申请书中第12页处(企业住所证明)产权所有人处签字;(如果该房屋属住宅性质应出具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的证明文件;如果原属住宅性质现大厦在建委备案改变性质的可以不出具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的证明文件);  2)提供产权所有人产权证复印件并需产权所有人在复印件上亲笔签字写上与原件一致;  3)提供以新成立的公司名义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原件;(最少签订一年以上);  4)提供租房合同第一次交费的发票原件  天拓力行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公司注册企业变更疑难年检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刻章备案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申请代批卫生保健烟草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先进性企业认定双软企业认定动漫企业认定软件著作权商标事务专利事务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外资代表处服务会计服务代理记账公司法律咨询  2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了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XX〕236号以下简称《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XX〕79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无证照经营的突出成因现就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下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住所登记表》(见附件1)  《住所登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见附件2)应当是由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使用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办公用房屋或者写字楼作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申请人可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一)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基本要求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当由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颁发  2.《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3.《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暂时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材料但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4.《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主要内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住所证明的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与提供人签署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参考范本见附件4)  《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该住所需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规定办理《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但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十四项、十五项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注册  以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可持《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  申请人提交的住所证明文件包括:  1.《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上明确同意意见的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三、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问题  申请人将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住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一)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二)使用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三)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四)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利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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