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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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区直属总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程序,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建立有效的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区直属总公司(以下简称“各总公司”)。第二章招聘.录用管理第三条招聘、录用员工必须在单位机构设置和定岗定编的基础上进行。机构设置应根据实际需要,坚持精简原则;定岗定编应遵循“因事设岗,因岗定编"的原则。由各总公司拟定机构设置和定岗定编方

2、案,经领导研究决定,由区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确定方案后实施。第四条员工招聘应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由各总公司根据定员提出招聘计划,报区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员工招聘采用公开招聘、定向招聘等方式。公开招聘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发招聘公告,明确招聘职位、应聘条件等。(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由区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面试人选。(三)组织面试,坚持择优录用,专业优先的原则,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合格人员。面试由区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和用人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组,对象正式人员。(四)员工的录用在区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备

3、案。填写《员工简历表》,提交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指定医院的近期领导签字后,按劳动合同管理程序签订劳动合同,送区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备案。体检证明,试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填写员工录用审批表,经第六条凡应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用。(一)未满18周岁的;(二)体检不符合录用条件;(三)与其他单位存有劳动关系的;(四)被原用人单位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五)有吸毒或其它刑事犯罪史的;(六)发现有其它不符合招聘录用条件的。第七条新员工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本人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在10天内提

4、出具体转正意见或不转正的理由,报区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引进、聘用高管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特殊人才,不受上述招聘、录用程序的限制,经各总公司和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直接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所有新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劳务派遣,由用人部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九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送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备案鉴证。第十条劳动合同员工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实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其表现情况可按规定续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到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办

5、理手续第十一条员工享有技能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权利,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送优秀员工进修或专业培训,并与员工签订教育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才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并视需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中未明确的事项,可据单位实际和相关管理制度,在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条款。第十四条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作出变更的,应当及时填写《劳动合同书补充(变更)表》或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第四章工资待遇第十五条基本工资:普通员工2200元每月

6、;中级专技职务(科长)2600元每月;初级专技职务(副科长)2400元每月;副经理2800元每月;经理3100元每月。第十六条加班严格按《劳动法》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建立员工工资增长机制,员工每年度进行实绩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人员每年实行工资调整,调整比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4%和2%,基本合格的当年不增加工资。第五章社会保险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员工,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第十九条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试用期内的新员工由于用工的不确定性,可在其转正后办

7、理参保手续,并补缴试用期的社保费用。第二十条员工劳动关系变更时,社保关系应于次月转移。第二十一条员工个人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派遣公司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第六章员工考核第二十二条各总公司应建立员工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对象、时间、内容、方式、结果运用等事项,有效评估员工工作表现和绩效。第二十三条考核内容主要是岗位职责履行能力和工作业绩,包括业务水平、工作作风、制度执行和特殊贡献等方面。由员工对照岗位职责填写《员工考核表》,进行实绩考核测评。评定定为优秀(占总人数的15%)、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为不合格,对于不合格者,考核结果

8、公布次月起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七章其他第二十四条各总公司必须按《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规章制度。并送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局审核。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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