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争议调查与处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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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争议调查与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计量争议的处理程序,维护企业良好的计量信誉,根据《中国石油化工公司成品油计量管理标准》(Q/SH039-019-90)、《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GB/T11085-89)和《青岛炼化计量管理制度》(青岛炼化企〔2008〕16号),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计量争议是指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计量检测过程操作不当引起的争议。第三条贸易交接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处理双方之间发生的计量争议。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公司原料和产品贸易交接计量争议的处理。第二章职

2、责与分工第五条销售贸易部作为产品出厂对外部门,主要负责计量争议牵头处理和对外协调,将用户的差量情况反映给生产技术管理部,并根据生产技术管理部现场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反馈给用户。第六条生产技术管理部负责计量争议的现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出具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第三章计量争议的调查第七条铁运产品计量争议的调查:1•以人工检尺交接计量出现的计量争议,进行如下调查工作:(1)参加调查的计量人员必须携带合格的计量器具(有效检定证书)和有效的计量员证;(2)双方对有争议的罐车进行复测,对检测数据和计算结果双方确认签字;(3)检查有争议罐车的附件(

3、呼吸阀和安全阀)是否存在异常现象;(4)检查有争议罐车的铅封号与计量单记录的铅封号是否一致,铅封是否存在人为破坏现象,检查罐车是否按施封规定施封;(5)检查收货方计量器具(量油尺、温度计、密度计、计量软件等)是否合法有效,计量人员是否持有效的计量员证以及现场操作的规范性;(6)查阅收货方与铁路部门的交接记录是否齐全;(4)检查公司产品计量凭证的检测原始数据和计算结果,对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复核。2•以轨道衡称重计量出现的计量争议,进行如下调查工作:(1)查阅产品出公司计量过程的相关原始记录(空重、毛重、净重和车速等;(2)查阅收货方产品入库时计

4、量原始记录(空重、毛重、净重、车速和计量单等);(3)检查收货方轨道衡是否在检定周期内有效使用(以国家轨道衡检定站的检定证书为准);(4)检查有争议罐车的附件(呼吸阀和安全阀)是否存在异常现象;(5)检查有争议罐车的铅封号与计量单记录的铅封号是否一致,铅封是否存在人为破坏现象,检查罐车是否按施封规定施封。第八条管输产品计量争议的调查:1•双方以计量表或人工检尺交接计量出现的计量争议,进行如下调查工作:(1)参加调查的计量人员必须携带合格的计量器具(有效的检定证书)和有效的计量员证;(2)检查计量表是否在检定周期内有效使用(以有效检定证书为准

5、);(3)检查对方的计量方式、计量器具(量油尺、温度计、密度计、罐容表、舱容表和计量软件等)是否合法有效,计量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计量员证;(4)检查双方收付油流程是否正确合理,有无旁通和支线;(5)双方对收发油罐进行复测,对检测数据和计算结果双方确认签字;(6)必要时可对双方油罐进行盘点并查阅其销售记录和计量凭证;(7)双方对调查结果达不成一致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协助调查或将计量表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仲裁检定,并依据调查结果或检定结果确定处理意见。2.供收双方采用不同的计量方式交接计量时,原则上以计量准确度高的一方为准。第九条汽运产品计量

6、争议的调查:1•计量主管复核业务流程,查找出现计量争议的原因,相关的业务人员配合,搜集相关证据,并封存;2.证据搜集过程要求相关人员保密;3•内部查明原因后,由计量主管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与客户商谈解决;4.对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申请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双方的汽车衡进行仲裁检定,并依据检定结果确定处理意见,争议量自一方提出之日起多退少补;5.原则上计量争议在计量交换地进行处理,一般出厂后的计量争议因计量交换点已变,不好判明原因,不再进行处理。第十条定量包装产品计量争议的调查:1•检查收货方的计量器具是否在检定周期内有效

7、使用(以有效的检定证书为潤;2•查阅收货方计量凭证;3.检查被抽检产品包装是否有破损;4.查询收货方样品抽检方法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范》(JJF1070-2005)中的规定;5・双方对出现差量的定量包装产品进行复测,对复检结果双方确认签字;6•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处理意见。第四章计量争议的处理第十一条当发生计量争议时,应先以供货方提供的计量数据进行结算,争议量待查明原因后多退少补。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发现油品超耗(溢余)后,首先应自查自检,以确认整个计量过程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第十三条经确认确实出现油品超耗(溢余),应在24小时内

8、将相关检测数据及计算结果以书面形式反映给对方,同时注意保存好相关的物证和凭证(包括与承运部门的交接验收手续、原始检测记录、计量器具及检定证书、开启的铅封等等)。第十四条在条件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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