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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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行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保证电力交易正常进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包括电力并网争议和电力互联争议。电力并网争议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达不成并网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争议;电力互联争议是指电网企业之间达不成互联调度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

2、监管机构)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可能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扩大。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电力并网争议由电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负责处理;未设立城市监管办公室的,由所在区域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负责处理。本区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并网争议由电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

3、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负责处理。跨区域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电力并网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处理。  电力互联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负责处理。跨区域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互联争议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六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网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发生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处理。  第七条发电企业或者电网企业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处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

4、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具体事项;  (三)具体的处理请求、事实及理由;  (四)相关证据材料及其目录。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收到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发现发电企业与电网企

5、业之间、电网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发生电力并网互联争议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核查,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受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书面陈述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办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可以组成争议处理小组。  争议处理小组具体负责联系双方当事人,促进双方当事人意见交流,组织必要

6、的调查研究和论证会,提出协调意见和裁决意见以及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办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查明事实,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必要时,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组织当事人相互质证和辩论,也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核查。  电力监管机构办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研究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分歧,促使双方当事人围绕主要分歧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办理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应当进行协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协调意见。  第十四条当事人接受电力并

7、网互联争议协调意见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制作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协调意见书,争议处理终止。  当事人应当根据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协调意见书签署并网调度协议或者互联调度协议。  协调应当自争议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终结。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接受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协调意见的,协调终结。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协调终结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应当制作电力并网互联争议裁决书。电力并网互联争议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争议的事项、理由和请求;  

8、(三)裁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法定期限;  (六)作出裁决的机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十七条电力并网互联争议裁决书应当自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后10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电力并网互联争议情况复杂的,经当事人申请或者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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