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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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艺术档案反映各类艺术单位和艺术工作者的艺术实践活动和艺术成就的历史记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艺术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艺术档案在文化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艺术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档案是指文化艺术单位和艺术工作者在艺术创作、艺术演出、艺术教育、艺术研究、文化交流、社会文化等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艺术档案工作是文化工作

2、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下文化部负责对全国文化系统艺术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把艺术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整体发展规划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文化艺术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艺术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必要的经费确保艺术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文化艺术单位应把艺术档案工作作为工作总结、业务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行为应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文化艺术单位应建立健全艺术档案管理机构设置艺术档案工作岗位配备熟悉业务的专职艺术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集中保管艺术档案的专门机构负责征集、接收和保管本地区的艺术档案和有关的艺术档案资料    第九条艺术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艺术档案对艺术档案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实施监督与指导    第十条艺术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自己所保管的艺术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辑、整理、研究档案材料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从事艺术档案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

4、接受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艺术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文学创作艺术表演美术、摄影社会文化艺术研究艺术教育文化交流个人艺术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艺术材料    第十二条在国家主办的各类艺术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材料(包括文字、声像、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均属归档范围(艺术档案归档范围详见附件)    业务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材料也属归档范围    第十三条在文化艺术活动中形成的属国家所有的各种载体的艺术材料和实物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四条在文化艺术单位举办业务活动时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向本单位艺术档案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并在活动结束后将

5、所形成的属国家所有的全部艺术档案材料立卷归档不得散失    第十五条凡是为艺术创作、研究、教学和文化艺术活动参考而收集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照片、剧本和有关文章材料等均作为资料保存    第十六条收集艺术档案材料时应保证艺术档案材料的完整    整理艺术档案材料时应遵循艺术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艺术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艺术档案材料系统整理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内容和载体分别进行立卷    第十八条文化艺术单位应加强对名老艺人、艺术家档案材料和散失在社会上珍贵的艺术档案材料的搜集、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艺术档案分类由大类、属类组成大类应设业务类、个人业务

6、类、综合类具体属类应按照归档范围设置    第二十条艺术档案材料应按内容、种类组卷戏剧材料应按剧目分类组卷;音乐歌舞演出材料应按节目分类组卷;艺术科研材料应按科研专题分类组卷;艺术教育材料应按各专业课程分类组卷;社会文化、文化交流材料应按业务活动进行组卷    对未完成艺术生产程序的艺术材料整理时应单独存放待完成后组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唱片、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艺术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一单项(盒或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编排档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第二十二条反映和记录本单位的

7、艺术活动并对以后艺术创作、艺术研究有重要参考借鉴作用的艺术档案材料应永久保存在本单位组织或参与的重大的艺术活动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艺术参考价值的艺术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文化艺术单位应建立、健全艺术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把艺术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列入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四条艺术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足够的档案用房和档案柜架、装具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    第二十五条文化艺术单位被撤销合并的应将原单位的艺术档案整理登记后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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