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责任认定的探析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责任认定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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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责任认定的探析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是否承担责任,一直是法律界和教育界争论的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屡有发生,而一旦追究责任,则学校、致害人和受害人各执一词;二是我国法律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rti此导致实践中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司法实践小遇到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只能很原则,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一、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的争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学者对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一)第一种观点,

2、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此种观点认为,父母、配偶将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送进学校或精神病院,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移转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监护Z责。如果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那么某个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精神病院学习、生活、治疗时致人损害,上述单位不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之责,应对此种损害后果负责。幼儿园、学校是一种特定场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到这些场所,实际上是一种一定吋间内监护责任的转移。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1)未成年人应始终得到监护,学生在校时,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义务,学校当然应承担

3、起监护义务。(2)父母将了女送到学校就读,就与学校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3)监护带有明显的社会保障色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全社会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4)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时,应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5)确立学校监护主体地位有利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二)第二种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部分监护责任此种观点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扌口管理责任和部分监护责任,管理责任在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1]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脱离了原来监护人(包括父母或英他监护人)的视线,虽然监护人在法律上尚存有监护责任,但实际上很

4、难直接行使该责任。作为监护人,此时的监护权是间接行使,作为未成年学生学习、活动所在的学校担当一部分责任是适宜的,而且在这期间除了学校不可能由第三方来承担。从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利益出发,由学校承担一部分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口J以规范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的具体行为。(三)第三种观点,学校应承担未成年学生的教育保护(管理)责任此种观点则认为学校承担的是一种保护责任,原因是未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该观点认为学校的首要责任是教书育人,培养徳、智、休、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依《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5、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保护责任,对在校发生的伤害事件承担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出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木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民法学理论,以利于最大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对该三种观点进行剖析,以求澄清它们的缺陷与不足,并就其正确性予以适当的探讨。二、学校在监护制度中的特殊法律地位分析解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是非监护关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也不宜将学校确立为监护人。从被监护人制度看,不宜确立学校为监护人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监护制度

6、主要包括被监护人制度、监护人制度和监护责任制度这三个方而的内容。被监护人包括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屮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具体应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即一至四年级的小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未成年人为四年级以上的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中专生及个别读书早的大学生。因此,我国在校未成年学生儿乎包描大学以前所有在校读书的学生。难以想象,如果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监护责任,并对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以现冇的办学经费、师资力量以及英他相关条件为基础,学校应如何尽到监护责任?如果学校承担了监护责任或部分监护责任,即意

7、味着学校监护的对象为全体在校学生,这就造成在学生伤害学生的案件中,学校同时担任当事人双方的监护人的尴尬局面。学校不但因是受害人的监护人而承担“监护不利”造成的损失,还作为致害人的监护人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此重负,难堪承担。监护责任是一项十分繁重的责任,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一般不主张一个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同吋担任多人的监护人。《徳国民法典》⑵第178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享有照顾权的人可以拒绝承担监护。《法国民法典》[3]第428条规定:“……因年龄、疾病、距离遥远,职业或家庭事务极为繁忙,不能负担监

8、护任务的人,或者己负担的监护任务过于沉重,不能负担新的监护任务的人,得免于负担监护任务。”可见,监护人应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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