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讲义大纲2-0z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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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教案【主体、时效与法律行为】授课人:朱庆育授课时间:2009年5月—2009年7月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8级本科生课时数:24公共邮箱pandektenrecht@gmail.com密码digesten第三章权利的一般原理第八节权利概说三、权利的取得(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二)个别继受与概括继受(三)自权利人处取得与自非权利人处取得四、权利的行使(一)概说“权利的行使对于任何人都不意味着非正义”。(二)诚实信用原则1.概观《民法通则》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条,《合同法》6条。2.功能第一,补充法律。第二,内容限制。第三,调整法律关系。四、权利的行使(三)禁止权利滥用原

2、则1.概观“善良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宪法》51条,《民法通则》6条、7条。2.效力(1)权利滥用不能产生权利的固有效果(2)权利滥用不具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效力(3)相对人得因权利滥用而寻求救济(4)某些权利的滥用将导致该项权利的消灭五、权利的消灭(一)绝对消灭(二)相对消灭第九节权利的私力救济一、概说自力救济:自卫行为与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民法通则》128、129条。二、正当防卫(一)概念为制止自己或他人所受现时不法攻击而实施的必要防御。(二)构成要件1.有不法侵害自己权利或他人权利的行为2.侵害具有现实性3.防卫不逾越必要限度(三)法律效果《民法通则》128

3、条1句:“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三、紧急避险(一)概念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人身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采取加害行为。(二)构成要件1.存在现实的危险2.危险具有急迫性3.避险行为旨在避免侵害4.避险行为不得逾越必要限度5.针对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财产(三)法律效果《民法通则》129条,“民通意见”156条。四、自助行为(一)概念《德国民法典》229条。(二)构成要件1.请求权存在,义务人无针对该请求权的抗辩权2.请求权实现受到现实威胁,需要予以保护3.请求权人不能及时得到公权力的救助4.请求权实现存在重大障碍5.自助行为的相对人只能是请求权的义务人(三)法律效果保全请

4、求权。第四章自然人第十节民法上的人一、“人”在法典中的位置罗马—法国体例,意大利从之;德国体例,日本、民国从之。二、民法观念中的人(一)以自然人为模型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的人称为自然人,与法人相对应。张俊浩:公民作为民法概念反映了民事生活的某种封闭性和“非私法”性。(二)两种“观念自然人”1.“天赋人权”观念上的自然人2.“理性人”观念上的自然人第十一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一)权利能力的含义成为权利与义务承受者的能力。《民法通则》9条:根据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权利能力的性质1.完全且平等《民法通则》10条:“公民的民事权

5、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得让与或抛弃二、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9条:始于出生。(一)出生之完成1.性质法律事实中的事件。2.出生完成的判断通说:全部露出且为活体。3.出生的证明“民通意见”1条。(二)胎儿的权利能力《继承法》28条。三、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死亡的法律性质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二)死亡的判断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与脑死亡说等。(三)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法意见”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

6、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四、死亡宣告自然人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从而清理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私法关系的制度。(一)死亡宣告的要件1.自然人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法院作出宣告(二)死亡宣告的效力1.死亡之推定效力2.死亡日期“民通意见”36条。3.效力范围四、死亡宣告(三)死亡宣告的撤销1.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1)须有证据证明受死亡宣告人依然生存(2)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由法院判决撤销2.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1)关于财产关系的效力“民通意见”39条、40条。(2)关于身份关系的效力“民通意见”37条、38条。第十

7、二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行为能力并不涉及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它所影响的,只是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能力的广狭两义。二、行为能力的界定(一)行为能力的界定依据“年龄主义+有条件的个案审查”。(二)行为能力的程度分界1.完全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1条,《婚姻法》6条。劳动成年制。2.限制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2条1款,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3.无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2条2款: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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