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总论-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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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比较法总论》第七讲法的适用比较主讲人:刘永艳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本讲主要内容一、法律适用概述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系统三、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系统四、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主要思考题和讨论题各国的法院系统的特点及与本国法律传统的关系法律变革对法院系统的作用讨论题:各国司法组织的特点是什么?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是什么?一、法律适用概述(一)法律适用的含义狭义上,专指国家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广义上,还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二)司法权的含义和特征广义上,司法权是一种与立法权

2、和行政权相区别的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一种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的专属权力。狭义上,司法权是法院的审判权。比较法学主要在狭义的司法权的意义上进行比较。性质:执行权、裁判权、救济权、监督权特征: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专属性、终局性司法组织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组织系统,主要是法院系统。关于司法权的性质和特征二、法国和德国法院系统(一)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系统的特点1、两个法院系统: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2、司法管辖上的专业化分工(二)法国的法院系统(三)德国的法院系统(二)法国的法院系统特点:2个系统、3级体系,初审法

3、院的专业化分工管辖判决书精练、清晰权限争议法庭法国行政法院行政上诉法庭行政法庭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重罪法院民事法院治安法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商业法院社会法院租赁法院雇佣法院法国的法院系统成立:1799年,拿破仑建立了大陆法系的第一个行政法院(theCounselofState),作为行政部门的咨议机构,1872年明确了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有权宣告行政机构的违法行为无效。第一个系统:法国行政法院(不属于司法组织)职权:立法咨议;受理诉讼;欧盟立法职能组织:行政法庭,35个,约105位法官;行政上诉法院,7个,必须是国家行政学

4、院毕业生,终身制;国家行政法院,约600人,一年约8000件案件第一个系统:法国行政法院(不属于司法组织)初审法院:4大类9类法院,分为民事类、刑事类、商事类、其他类上诉法院: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法院,30多个,比较集中,巴黎上诉法院是最大的,巴斯蒂亚上诉法院是最小的。第二个系统:法国的普通法院系统最高法院:成立1790年,称为撤销法庭,原则上只回答法律问题,承担着解释法律和撤销下级法院因为误解法律而做出的判决的职责。颇具特色的重罪法院非常设,像季审法院,也可根据发案情况设立,审理5年以上至终身监禁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国废除

5、死刑之路3名职业法官和9名非职业法官组成程序特殊:全体共同审理,全体成员不记名形式投票裁决是否有罪和如何量刑,注重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国废除死刑之路法国用29年的时间终于废除了死刑1952年:提出废除死刑20世纪60年代较少使用死刑篷皮杜总统反对以牙还牙“帕特里克•亨利案”(1976)罗贝尔•巴丹戴尔的不懈努力颇具特色的商业法庭产生于大革命之前,革命后保留下来,进行改革,最近的改革是1998年主要由非职业法官(商事裁判官)在职业法官的协助下审理商事纠纷商事裁判官由商人们选举产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2届审判:将

6、专门的行业知识、经济理念、管理和法律规则相结合1、特点:系统复杂;专业化原则和权力分散原则;司法管辖上的2个原则:积极冲突原则和消极冲突原则(三)德国的法院系统2、德国法院系统的设置除联邦宪法法院(1个,比较特殊,与总统、议会和政府地位平等)外,5个法院系统,包括:劳动法院系统、行政法院系统、社会法院、财税法院,以及最重要的普通法院系统。德国的普通法院—地方级1、地方法院:700多个,设在很小的城镇,审理小额民事纠纷和1年监禁以下轻微刑事案件,法官独任制,未成年人除外2、地区法院:116个,设在较大的城镇,审理地方法

7、院的上诉案件和地方法院不能审理的民事、商事和刑事案件。3、高等地区上诉法院:20多个,设在较大的城市,审理上诉和二诉案件,并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4、联邦法院(BGH):位于卡尔斯鲁厄审理来自高等地区上诉法院且经过其同意审理的上诉案件,审理涉及新的法律原则的案件,初审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德国的普通法院——联邦级三、英国和美国的法院系统(一)普通法系的基本特点1、一个法院系统,受理普通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2、系统内司法权相对集中(二)英国的法院系统司法独立、司法权相对集中(三)美国的法院系统三权分立、司法权相对分散

8、1、低级审判(地方级)(1)郡法院(countycourt),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共约260位法官,从有经验的律师中产生(二)英国的法院系统(2)治安法官法院(theMagistrates):受理轻微犯罪的刑事案件,共2万多名治安法官,绝大多数是兼职治安法官,近来增设了专职治安法官(英王善于调动地方力量化解矛盾)(3)“准司法”组织:有的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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