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自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旺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峰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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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胡自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旺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峰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上诉人胡自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旺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峰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0310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自强,男。委托代理人林群英,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旺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法定代表人于建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国军,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三合村樟树组563号。上诉人胡自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旺峰鞋业有限责任公

2、司(以下简称旺峰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07)长县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向木院捉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7口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新、罗芳海、代理审判员刘凯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4月7日公开开庭对木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自强的委托代理人林群英、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范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木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旺峰公司的前身为春华公社农机厂,系长沙县春华镇政府开办的集体金业。后企业历经春华胶鞋厂、湘中橡胶厂等金业名称的变更。1998年5月,企业改制,企业净资产由5个股东以360000元的

3、优惠价格予以购买,金业名称变更为现在的旺峰公司,企业性质则变更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因种种原因,公司生产断断续续,并于2007年2月全线停产,职工全部回家。2007年6月底,因偿还所欠银行借款,公司所有的资产(包括厂房和机器设备)被法院依法处置抵偿了债务。至此,公司已名存实亡。2007年7月,经长沙县春华镇政府出而,旺峰公司用所得拍卖款优先支付了所欠职工2007年2月份的工资,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胡自强于1984年即进入春华农机厂工作,后企业虽丿刃经名称的变更和企业性质的改变,但胡自强仍一直留任更名和改制后的企业工作,直至2005年12月

4、才离开公司。胡自强于1998年进入旺峰公司工作Z初,与其他所有进入公司工作的职工一样,均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胡自强在上班期间接受公司的管理,完成公司交给的劳动任务,并领取劳动报酬,双方依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亨有权利和履行义务。2005年12月,旺峰公司足额支付胡H强工资后,单方口头解聘胡H强,胡自強此后便离开公司。旺峰公司自解聘切口强至今,耒向胡口强下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通知书,也未支付胡口强经济补偿金。胡自强称门旺峰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曾多次向该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未呆,遂于2007年8月向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姿员会申请对前

5、述补偿事项进行仲裁。2007年10月12日,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劳仲字第45号不子受理申请通知书,以“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未予受理。在申诉通知书上,注明胡自强向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中请的时间为“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2007年10月18日,胡口强向原审法院捉起诉讼,主张上述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一、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履行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本案胡自强与旺峰公司Z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生产也不持续,但胡白强从1998年起至2005年12刀止在旺峰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胡

6、自强服从公司的行政管理,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从而获取劳动报酬,双方己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现双方基于劳动关系解除后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而发生的争议,依法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而非劳务关系纠纷;二、旺峰公司于2005年12月单方口头解聘胡口强时,址耒下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胡口强対被解聘的事实系明知,11从未捉出异议,持异议的只是对被解聘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因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应认定为2005年12月,而不能认定为旺峰公司下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之日或胡口强主张权利之日;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

7、二条之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ZU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爭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口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Z日为劳动爭议发生ZEI。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Z口为劳动争议发生Z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H强虽提出与旺峰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曾多次向该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未捉供任何证据证实,同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8、旺峰公司有承诺支付的具体ri期,因此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即2005年12月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的起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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