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继双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旺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峰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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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李继双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旺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峰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上诉人李继双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旺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峰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0312号民事裁定书(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0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双,男。委托代理人林群英,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旺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法定代表人于建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国军,男,1971年6月15日出牛:,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三合村樟树组563号。上诉人李继双因与被上诉

2、人长沙旺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峰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07)长县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木院于2008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新、罗芳海、代理审判员刘凯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4月7日公开开庭对木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继双的委托代理人林群英、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范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木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旺峰公司的前身为春华公社农机厂,系长沙县春华镇政府开办的集体企业。后企业历经春华胶鞋厂、湘中橡胶厂等企业名称的变更。1998年5月,企业改制,企业净资产由五个股东以360

3、000元的优惠价格予以购买,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在的长沙旺峰鞋业冇限责任公司(即木案被告),企业性质则变更为私营冇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因种种原因,公司生产断断续续,并于2007年2刀全线停产,职工全部凹家。2007年6月底,因偿还所欠银行借款,公司所冇的资产(包括厂房和机器设备)被木院依法处置抵偿了债务。至此,公司已名存实亡。同年7月,经长沙县春华镇政府出而,旺峰公司川所得拍卖款优先支付了所欠职丁2007年2月份的工资,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李继双于1969年10月即进入春华农机厂T作,后企业虽丿力经名称的变史和企业性质的改变,仍一直留任更名和改制后的企业工作,直

4、至2007年2月因旺峰公司停产才离开公司。而口.,在离开公司后直至现在,因该公司全部资产被依法处置,公司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李继双也因此未再回公司上班。2007年7月,李继双仅领取了旺峰公司发放的所欠其2007年2月份的工资,未领取经济补偿金。审理中查明,李继双于1998年至2007年2月在旺峰公司工作期间,与英他所有在职职工一样,均未与公司签订书而劳动合同。但在上班期间,接受公司的管理,完成公司交给的劳动任务,并领取劳动报酬,双方依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李继双于2007年2月离开公司、以及同年7月领取工资时,旺峰公司均未向李继双下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的书面通知书;李继双在审理屮认为旺峰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7月”,但未向李继双下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因此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李继双“主张权利Z日”,即“2007年8月”。旺峰公司则认为,如木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则与李继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李继双离开公司的时间,即“2007年2月”,或最迟为“2007年7月”。李继双称,自旺峰公司中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曾多次向该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未果,遂于2007年8月向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前述补偿事项进行仲裁。2007年10月12日,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111(20

6、07)劳仲字第47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以“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未予受理。在申诉通知书上,注明李继双向长沙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为“二00七年十刀十二口”。2007年10月180,李继双向木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一、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履行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本案李继双与旺峰公司Z间虽未签订书而劳动介同,公司生产也并不持续,但李继双从1998年起至2007年2月在旺峰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服从公司的行政管理,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从而获収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现双方基

7、于劳动关系解除后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而发生的争议,依法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而非劳务关系纠纷;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已解除的事实,只是対合同解除的吋I'可有争议。本案屮,李继双虽于2007年2月离开旺峰公司,但离开公司的原因系公司全线停产。此时,公司并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李继双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停产”也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因此,不能认疋“2007年2月”为木案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但公司在停产之后,经营不仅未发生转机,反而在2007年6月,全部资产被依法处置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等债务。至此,公司已名存实亡,无法再履行与职工

8、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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