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贴现法律性质与特征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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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票据贴现法律性质与特征探析一、“贷款说”与“票据行为说”的缺陷(-)“贷款说”的缺陷“贷款说”认为票据贴现就是银行发放贷款的行为。该说主要有两个根据:一是法律根据。1996年8月1H实施的《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定义为: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贷款。该定义将票据贴现界定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二是理论根据。该说认为票据贴现具有银行贷款的法律特征,即“标的物是金钱、转让货币所有权、有偿、诺成性、要式”。笔者认为“贷款说”注意到了票据贴现与银行贷款的共同点,但没有分析票据贴现具有自身独有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

2、使票据贴现与银行贷款具有以下主要区别:1、前提不同。前者以票据票面记载的债权关系的转让为前提,当持票人将票据提交贴现人以便得到融通资金时,贴现人就会成为票据权利人,同时,贴现屮请人则通过转让票据的债权得到融通资金;后者无需此前提,贷款双方当事人有的可能有业务往来关系,冇的则没冇。借款人如若需要资金,可直接向银行提出申请,曲银行基于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考虑是否捉供贷款,所以后者只是根据借贷双方贷款合约的签订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2、当事人不同。前者的当事人主要是贴现申请人、贴现人。但当票据到期不能兑付时,出票人、承兑人,贴现

3、巾请人以及若干背书人都负有连带的清偿责任;后者一般只涉及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3、资金使用范围与条件不同。贴现申请人获得的票款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不受贴现人的任何限制;后者则因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往往都会明确规定资金的用途,使借款人资金所有权行使的范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H.贷款银行有权监督检查其资金使用情况,以免借款人滥用贷款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使银行受到损失。4、担保要求不同。前者因为关系人多,在必要时承担付款责任的人多,因此资金返还性强,一般不需要担保;后者因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前“逆向选择”

4、和交易后的“道德风险”,容易出现“次品车问题”和“业主一代理人的问题”,因此,除少数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银行给其一定的授信额度外,银行一般都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5、收息方式不同。前者在办理贴现时,就由贴现人扌II除利息;后者是采用按季、年获利随本清等形式收取利息。6、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体现了贴现申请人和贴现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贴现人与票据付款人(承兑人)Z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票据权利转让后,贴现申请人只负责担保该票据到期付款的责任,这种关系主要受《票据法》的规范和约束;后者体现了贷款银行与借款人Z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受民法、合同

5、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的规范和约束。7、关系成立方式不同。前者具有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后者则没有票据行为,且必须是双方法律行为才能成立。这是两者Z间最大的区别,也是区别两者性质的主要依据。(-)“票据行为说”的缺陷该说认为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在资金需要时,将其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从票面金额屮扣除贴现利息,将余款支付给票据持有人的一种票据行为。[3]该说从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即认识到了票据贴现中具有票据权利转让的票据行为以及融资的功能。但是该说存在以下两点缺陷:1、学理上会陷入二律

6、背反悖论。该说认为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属于票据行为,但从票据行为的性质特征来看,其作为一种针对特定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并不包括票据基础关系的票据原因行为。而票据贴现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包括了贴现申请人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和贴现人支付贴现票款作为对价的原因行为,两个行为的结合才能使票据贴现法律关系成立。如果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属于票据行为,该说就会在学理上陷入二律背反悖论,即一方面指出贴现人具有“从票面金额屮扣除贴现利息,将余款支付给票据持有人”的票据原因行为,一方面又认为其属于票据行为。2、缺乏法律依据。根据票据法具冇强行性特

7、征的原理,票据法采取了严格的类型法定原则,规定了票据行为的种类,我国《票据法》仅仅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五种,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3款在规定票据权利转让时仅仅规定了“背书”的方式。此外,虽然票据贴现中有经背书而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但是贴现人支付贴现票款的票据原因行为作为票据基础关系,其不属于票据法调整的范围,而是民商法的非票据行为。因此,该说难以成立。二、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通过以上对票据贴现贷款说和买卖票据说缺陷的分析,笔者认为:票据贴现是具有融资功能的以交付经过背书票据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的双方法律行为,

8、即为票据权利转让的双方法律行为说。具体理由如下:1、具有融资功能。票据贴现是贴现人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加快资金周转而进行的,所以融资是票据贴现的首要功能。贴现申请人以低于贷款利率的贴现率提前获得票款,可以实现其融资的目的。从贴现人的角度看,其通过支付贴现双方当事人所认可的对价,即把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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