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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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票据的法律特征及其功能一、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就证券上权利的发生与证券的关系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两种。证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Z前已经存在了,做成证券就证明了这种权利的存在;当证券灭失、毁损而无法捉示时,只要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这种权利的存在,则该权利仍可行使,如股票、债券、提单等。设权证券上的权利在证券做成么前并不存在,做成证券就创设了证券权利;当证券灭失或毁损无法提示时,该证券权利也随之无法行使。票据就属于典型的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就证券上的权利所表示的法律性质不同,证券分为物权

2、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三种。物权证券是用以证明财产权的,如提单、仓单等;社员权证券是用以证明社员权利的,如公司的股东权即为社员权,股票就属这类证券。票据上所示之权利,是一种以一定的金额为请求权的债权。票据权利人(即受款人或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即付款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或被追索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债权证券,就其表彰的权利的经济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内容的金钱证券;另一种是以请求支付物品为内容的物品证券。票据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支付标的的,支付“票据金额”是发行票据的唯一目的,因此票据是金钱证券。4、票据是

3、流通证券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就应该具有流通性。因此,各国票据法都强调票据的流通证券展性,即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而不像一般的债权的转让需要民法规定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有的国家规定票据有绝对的流通性,如在美国,票据被称为流通证券,其票据法称为流通证券法。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设立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但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根据为前提。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各白独立。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只要要式具备,即可行使票拯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必证明口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就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

4、;付款人也不必过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要式具备,背书连续即须无条件付款。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权利的行使也不发生彩响。票据的无因性是其流通性的保障。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规定票据为有因证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实际上修正了法律规定,将票拯规定为无因证券。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影响。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均应依签名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來变更或补充其文义。因此,票据的文义性维护了善意持票人的正当

5、权益,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之目的。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各种票据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外,还必须标明其票据种类,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应载明的事项,如出票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人和受款人姓名、日期、地点、签名等。票据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则该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才有效。据此,票据的要式性使其有别于一般债权凭证的任意记载性,即不要式证券。8、票据是占有证券票拯权利人形式票拯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拯。如果票拯失窃、毁损、灭失或出质,则无法向付款人主张权利。因此

6、,票据权利主张须以占冇票据为前提。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义务人经审查票据是否真实及是否具备要式之后,才叮按票据文义履行付款义务。叮见,票据是提示证券。10、票拯是返还证券票据的占有性和提示性特征决定了票据必须是返还证券,即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实现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因此,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的占有是不可分离的,持票人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上所载的金额。付款人是主债务人吋,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付款人是次债务人时,付款后持该票据向其前手追索。上诉票据的特征虽有十个之多,但它们并不是简单、杂乱的排列,而是有着

7、内在的有机联系。设权、债权、金钱特征表彰着票据所创设的是一种以金钱为标的的债权凭证。这种债权凭证又有极强的流通性,票据的无因性、要式性和文义性,有充分保障了流通的顺畅。占有、提示和返还特征则衣彰着票据同吋也是一种完全证券,即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提示和返还为条件。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不占有、提示票据则不能主张权利,也就是权利证券化了。这就与提单、仓单、记名股票和债券等不完全证券相区别。基于此,有学者把票据的特征概括为8个,即占有、提示和返还特征合一为完全证券之特征,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二、票据的功能票据是金融工具的一种,它是商业信用的载体。票据具有多

8、种功能,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儿个方面。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指票据是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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