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婦女婚姻自主權問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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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婦女婚姻自主權問題探析摘要:《唐律疏議•戶婚》是唐朝政權關於婚姻問題的基本的法律文本,涉及到婦女擇夫、離婚、再嫁、守節等婚姻自主權的諸多問題。它在維護傳統封建禮法的前提下,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瞭婦女的婚姻自主權,表現出唐代社會相對文明開放的特色關鍵詞:《唐律疏議•戶婚》婚姻自主權婦女唐朝婦女婚姻自主性問題,是唐代統治者和社會各階層比較關註的問題之一。《唐律疏議•戶婚》有法律條文共三十條,其中不少就涉及到婦女婚姻自主性的問題。本文即依據《唐律疏議•戶婚》相關條款,來探討唐朝婦女婚姻自主權的問題,從一個較新的層面認識唐代婦女的社會地位和婚姻生活情形

2、一、《唐律疏議•戶婚》中婦女擇夫婿的自主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男女締結婚姻的首要原則,其中尤其以“父母之命”最為重要。不過,在唐人的日常生活中,女子似乎有自主選擇夫婿的自由。而對於這種行為,法律上也予以認可。《唐律疏議》第188條"諸卑幼在外,尊長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1]卷十四然而,唐代婦女不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有條件限制的。《唐律疏議•戶婚》第195條“諸嫁娶違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1]卷十四這條從反面說明瞭父母對子女的婚姻擁有決定權。上引第188條承認瞭澤幼啲婚姻自主性,同時規定

3、:“未成者,從尊長。違者,杖一百。”[1]卷十四這與唐朝認定的婚姻成立的條件是相違背的,《唐律疏議》第仃5條“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中規定婚姻從訂婚起就成立:而第188條隻要沒成婚就要以“尊長”定的婚姻為準,否則就要“杖一百”。這更加顯示瞭"父母之命”的權威性由上可以看出,唐代婦女婚姻的決定權牢牢地握在父母手中。婦女隻是一定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擁有婚姻自主權,而不是完全擁有婚姻自主權二、《唐律疏議•戶婚》中的婦女離婚自主權男女婚姻成立後,夫妻雙方由於對婚姻反感、後悔、怨恨,或其他因素,都

4、可能面臨離婚的問題唐朝時,離婚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七出”。“七岀”是封建社會中男性休妻的主要借口,有很強的隨意性。婦女大多數情況下隻能被動地接受。由此婦女的婚姻自主性受到瞭極大的限制。但另一方面,唐朝法律對婦女也有保護性的規定,譬如“三不去”的條文。“三不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婦女的婚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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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執行並不徹底。(二)“義絕”。所謂“義絕”,是指“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及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

7、總麻以上親、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1】卷十四唐律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1】卷十四義絕是要強制離婚的,但是執行起來並不是很嚴格,講究民不告,官不究。(三)“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1]卷十四和離這種離婚方式是一種較為和諧、和平的離婚方式,也是對婦女損害最小的一種離婚方。(四)“違律”。《諸違律為婚,當條稱“離之”、“正之”者,雖會赦,猶離之、正之。[1]卷十四《唐律疏議》中規定的不能結婚的條款有十多條,若犯瞭就必須離婚以上四種離婚方式中,隻有在“和離”一種方式中婦女有自主權,但是丈夫仍然握

8、有決定權。如果婦女主動提出離婚並強使男方應允,就是最終離婚也會受到懲罰。如:“顏真卿為撫州刺史,邑人有楊志堅者嗜學而居貧,鄉人未之知也。其妻以資給不充,索書求離。•…雜錄P4066…真卿判其牘曰:……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2]顯而易見,《唐律疏議》的離婚條款隻能說明唐代婦女在夫權的強壓下,在一定程度上擁有決定離婚與否的權利,沒有完全的婚姻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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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三、《唐律疏議•戶婚》中婦女再婚的自主權婦女因某種原因失婚後,再嫁的問題可能就會被提瞭出來。《唐律疏議•戶婚》第仃9條“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TI]卷十三第183條“諸嘗為袒免親之妻,而

11、嫁娶者,各杖一百;總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論。TI]卷十四從上述條款看,婦女隻要不在喪期再嫁和再嫁對象不能是丈夫的近親,就不會受到懲罰,唐朝婦女在很大的程度上擁有再嫁的自主權气妻)李氏,初為左丞韋濟妻,濟卒,奔縉。縉嬖之,冒稱為妻,實妾也。”[3]列傳P3418已有的諸多研究均已說明:唐朝世人不以婦女改嫁為恥笑侮辱婦女,亦不以娶寡婦為恥。筆者進而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唐代婦女在再嫁上顯得洎主”或哇動”的情形所在唐代秉承傳統的婚姻倫理,強調婦女要“從一而終”,朝廷常常對貞女烈婦予以表彰。“堅貞節婦李者……刺史白大威欽其操,號堅貞節婦,

12、表旌門闕,名所居曰節婦裡。[3]列傳P5822婦女堅持守節,這也是婦女婚姻自主權的重要表現。《唐律疏議•戶婚》對節婦、寡婦予以相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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