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道德立法研究現狀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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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道德立法研究現狀的分析【摘要】道德立法有利於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它是未來很多國傢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的發展趨勢,也是很多學者研究的重要問題。通過對中外學者主要的研究狀況進行分析與探索,得出道德立法具有有限性與“雙向流動”性兩大趨勢,這從根本上保證瞭國傢的法律與道德與時俱進、相互協調、和諧發展【關鍵詞】道德立法研究狀況發展趨勢道德立法,或叫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國傢的立法部門將在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為社會所必需的道德規范上升為具有國傢意志並以國傢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道德立法之所以能夠存在,是因為道德與法律的同源性與一致性,它們都起源於社會的公序良俗,都是由社會最基本

2、的風俗習慣演變而來的,它們的一致作用,都是維護社會的秩序與穩定,但是,法律維護的是社會最基本的秩序與穩定,是通過國傢機關運用強制性手段保證實施的,而道德則是建構國傢的精神文明體系,是通過社會輿論與人的內心自覺實施的,也就是說,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立法的目的就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力,增強人們的道德意識,推動道德在實踐中的運行,遏制不道德的行為,並逐步實現他律向自律的轉化,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促使社會成員更好地遵守道德規范,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建立高度文明的法治社會,構建和諧社會內外對道德立法的研究從古今中外的立法實踐看,道德的法律化是一種比較普

3、遍的現象,國傢立法機關通過法律強制力把一些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變成瞭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同時,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著同源性與一致性的論述,也從理論形態走向瞭制度形態內關於道德立法的研究。中國古代關於道德立法的研究主要有兩大觀點:一是以儒傢為代表的“法律儒傢化”,就是儒傢道德的法律化,儒傢認為,“非禮無法”,即不合"禮”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荀子認為「故學也者,禮法也。”①這裡明確提出瞭“禮法”的概念。儒傢追求的是"禮法合一”,孔子也說過「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②孔子認為僅僅靠法律並不能真正規范百姓,隻有道德禮制才能從根本上教化引

4、導百姓。《唐律》更是成為“一準乎禮”封建立法的典范,青年法學傢梁治平在這方面也進行瞭積極的探索,他認為自漢唐以來“儒傢以其價值重塑法律,系統地完成瞭儒傢倫理的制度化與法律化。這一過程亦即是後人所謂的'以禮入法',我們名之為道德的法律化。”③咕代所謂'禮'因此具有法的威權,古代之法亦相應具有禮的性質。”二是以法傢為代表的法典法傢化,即主張法律不一定都是“善啲,“不善”的法律也是“法律”,不能因為它不合道德便不承認它的法律資格,即使是惡法也必須遵守,惡法也有它存在的價值與作用。先秦法傢慎子到說:“法雖不善猶善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這是說,即使有惡法也比沒有法好,因為惡

5、法也能起到“一人心”即統一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的作用。先秦法傢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亦強調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因此主張推行赤裸裸的暴力。與韓非相同,商鞅的“禁奸止過,莫若重刑”也主張重刑治世,這樣的“法治”也就與道德法律化越走越遠瞭,是一種典型的非道德主義觀念現代學界,大部分學者認為:法律是體現一定道德精神的,法律與道德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道德立法是未來的發展趨勢,但應該有一定尺度,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上升為法律國外關於道德立法的研究。國外研究道德立法,主要也有兩大學派:一是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認為:隻有符合人類道德的法律才是法律,不合乎道德的法律

6、根本就不是法律,即惡法非法,道德與法律不可分。該學派所謂“自然法”就是指人類普遍的道德原則,包括正義、公平、平等、自由等等,他們認為自然法具有普遍約束力,國傢制定的法律應該合乎自然法,否則就不是法律,古羅馬法學傢西塞羅就道出瞭“法是善的促進者和惡的抑制者”的名言,點明瞭法律與道德的潛在聯系。自然法學說對近現代西方各國的立法實踐產生瞭深刻的影響,各國制定的憲法典幾乎都把正義、公平、平等、自由等等的道德原則轉化成瞭法律原則二是分析法學派,分析法學派認為:法和道德無關或至少二者沒有必然的內在聯系;實然的法和應然的法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惡法亦法,不道德的法也有法的實在性,奧

7、斯丁說「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優缺點,是另一回事。”現代的新分析法學派雖然沒有絕對反對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聯系,但不以是否符合道德作為判斷法律效力的依據。新分析法學派主要代表著名法哲學傢哈特的一個基本論點是:雖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道德的影響,但不能因此說法律必須完全合乎道德,不合乎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就可以取消它的法律資格,法律之所以為法律並不取決於法律是不是合乎道德,即使不合乎道德的法律也有自身存在的價值。哈特在這裡所說的"法律”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既包括“良法”,也包括“惡法”,他說「或許有一個寧願選擇廣義法律概念的較有力的理由,它使我們能夠想到並且說這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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