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环境法与资源法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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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环境法与资源法关系问题【摘要】从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价值对比分析入手对环境与自然资源、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两组概念进行了区分,在此基础上论证了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内容与中心问题的不同,从而证明了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独立性。由于环境与自然资源、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的区分是相对的,因此,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独立性也是相对的。进而对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协同统一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合并后的部门法名称、概念和体系的重整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关键词】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独立性;协同统一性;环境与自然资源法一、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

2、区别调整对象、法权与中心问题的独特性是评判法律部门能否独立的两个标准。为了论证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独立性,有必要对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与法权作一下对比分析。1.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人关于环境的社会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下简称人环关系)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人关于自然资源的经济关系和人与自然资源的关系(以下简称人资关系。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和缺乏生态联系的条件下,自然资源表现为各种相互独立的静态物质和能量。环境是指所

3、有支持人类生存的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的总体。环境是自然要素静与动的统一体。从静的角度来看,环境是一定时空范围内自然界形成的一切能为人类所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从动的角度来看,环境是指由一定数量、结构、层次并能相似相容的物质和能量所构成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统一体,它具有生态功能,具有满足人类生产和发展的生态功能价值。2.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内容与中心问题不同。自然资源权与环境权的另外一个实质性区别是:口然资源的所有权人并非拥有该自然资源产生的全部生态功能(即全部环境权)。比如农民要大量采伐自己自留山上的树木,首先要申请采伐许可

4、证。法律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木材的所有权人实现其所有权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国家的环境权益(如会带来水土流失,使树林防风固沙、涵养水土的功能丧失或下降),故应征得有关环境权管理机关的批准。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的运行与保障分别是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的中心问题,由于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不同,那么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的中心问题,即两者自然资源权和环境权的运行与保障机制也不同。二、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的独立性与统一性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法权和中心问题,故它们是两个独立的部门法。部门法权与部门法的划分应求异不求同,故在谈环境权的同时,

5、应把自然资源法中仅体现为财产权的自然资源权分出去。在谈环境法时,应把自然资源法中仅具有财产权保护而不具有生态功能权保护作用的法律规范分离出去;在谈自然资源法时,应把环境法中仅具有生态功能权保护而不具有财产权保护作用的法律规范分离出去。把握了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的实质,我们可以把自然资源法与环境法定义为: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运输、储存、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如何实现环境法与资源法的统一1.统一的基础。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协同统一的理论与现实

6、基础主要体现为:首先,由于环境由环境因素组成,而环境因素是具有生态功能联系的自然资源,因此,环境的保护与自然资源的保护息息相关。这种息息相关性不仅要求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储、运输和保护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物质和能量需求,还要充分考虑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态需求;不仅要求环境保护的整体化,还要求环境保护的具体化,即要把环境保护的整体化要求整合到各自然资源的保护中去。2•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体系统一后的体系重整问题。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协同统一成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后,它不仅调整人环关系,也调整人资的关系。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确定了,

7、因此,它的体系也就基本上明确了。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的体系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自然环境的生态功能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层次鲜明、内容丰富的系统。要建立起完善的环境与自然资源法体系,首先必须要在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之上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与自然资源基本法,使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统一于这部基本法。其次,还要协调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区域开发整治法、防震减灾法等同层次或不同层次的子法律部门的关系。【参考文献】⑴蔡守秋环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8、2]方如康.实用环境科学词典[Z].上海:上海辞书岀版社,1989.[3]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4]常纪文•浅议环境权与环境法的关系[J].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999,(5):71〜7[5]蔡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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