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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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认定初探大庆市工商局于雪梅近年来,关于公司股东身份认定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同时在涉及股东权的行使、股东会决议(决定)等多类纠纷案件中,股东身份的认定都是一个重要的先决问题。在合法、规范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记载、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应当都能全面地、客观反映公司的股东情况,都可以作为确认股东身份的标准,并且以这几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来确认股东身份,得出的结论应该是一致的。但从现实情况看,公司章程、登记文件是登记机关受理公司设立申请的必要要件,并备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是有据可查的,而公司出具给股东的出资证

2、明书、备置于公司的股东名册等文件,在本地区的公司中,十之八九没有按规范操作。在这种公司运转不规范状态下,常常会出现公司章程、登记记录、股东名册以及出资证明书等,对股东情况记载不一致。这就使得依据这几个标准判断股东资格得出的结果不一致。那么,在出现争议时,以什么标准来确认股东身份比较合适呢?目前,关于股东身份的界定标准大体可分为两类,即出资标准与记载标准。出资标准是指以投资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身份的标准。记载标准是以股东是否被按照特定的程序记载于特定的法律文件作为确定股东身份的标准。依照法律文件的不同又有股东名册标准、章程标准、公司

3、登记文件标准等。笔者想浅析一下这两类标准,同时,探讨工商登记在各标准中的地位,以期对登记工作中做好股东身份有所帮助。一、能否以出资与否来确认股东身份从我国实行的法定资本制度看,出资与否才是确认股东身份的最主要标准。资本法定原则是我国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三大原则,即资本法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之一。而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在采用法定资本制的国家,是以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而肯定其股东资格,就会使公司的资本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性、财产的独立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隐患。然

4、而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股东不出资或不足额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身份。首先《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将承担连带责任。对虚假出资的股东,《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者将被处以罚款,虚报注册资本严重的撤消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见股东不出资只会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身份。行政责任而言,

5、股东资格并不因出资人的瑕疵投资行为而被否认。就民事责任而言,可以因设立瑕疵而否认其法人人格,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在司法上,最高人民法院更进一步地主张承认企业的法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1项中表明了这样的态度:如果企业开办的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7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

6、担民事责任。可见,在肯定了瑕疵企业的法人资格的情形下,当然也就不存在否定股东资格的问题。由此可见,出资是确认公司股东身份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二、是否可以以记载标准来确认股东身份用于记载股东身份的法律性文件有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在上述文件中,能一致认定的股东,也就不存在身份纠纷的问题。公司章程是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必备要件,一般来讲,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性微乎其微。在公司管理混乱、运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出入最大的就是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那么各法律性文件的效力如何呢?首先,公司章程是股东身份确认的重要依据之一。公司章程

7、是公司在申请工商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该文件记载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情况等,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股东发生变更时,变更后的章程应当交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在签署章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各股东的身份及其出资情况,可以视为其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可见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重要根据。其次,股东名册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最有效证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以看出股

8、东名册的记载具有权利推定力,是可以无举证主张股东权利的依据。但是,因公司的主观错误未将应记载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属于公司履行义务不当,不能简单地因股东名册的未记载而否定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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