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屯镇农村“三资”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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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姜屯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单位(甲方):姜屯镇村委员会被委托单位(乙方):姜屯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4号)及滕州市纪委、经管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滕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滕纪发〔2012〕6号的文件精神,甲方经村民(或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将集体“三资”事项委托给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如下:一、委托事项甲方

2、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各种流动资产、农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二、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的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受侵犯。2、甲方有权对本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资产、资源报表,有权查询票据等会计资料。4、甲方有权向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5、法律、行政

3、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对集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甲方应规定时间内将所有收入资金上交镇代理资金专户,否则,将按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处理。3、甲方应规定时间内将当月的所有原始凭证等会计资金整理交乙方审核、做账、保管,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后果由甲方承担。4、甲方的票据、合同和资金、资产、资源资料要按规定合法真实地取得,事由清楚,经办人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有审批权的负责人审批。做到手续完备,资料完整。甲方不得私设账外账。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涂改乙方提供的资金、资产、资源报表、财务公开表,并将乙方提供的资金、

4、资产、资源公开表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张贴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否则后果由甲方负责。(三)、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对甲方违反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贪污依法进行处理,并要求予以纠正。2、乙方有权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汇报甲方的资金、资产、资源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3、乙方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票据入账,有权要求甲方经办人补充和完备有关手续。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四)、乙方的义务1、乙方必须根据《滕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规定》规定,按村设置账簿,不得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随意归并或拆分会计核

5、算单位。2、乙方要按要求用计算机及时做账,提供三资报表和三资公开表,并妥善保管好会计资料。3、乙方要接受甲方及其民主理财小组的账务查询,并耐心解答甲方成员对三资提出的质疑。4、乙方要接受市农经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5、乙方要尊重甲方的资产所有权和三资管理自主权。不得平调、贪污、挪用甲方的资金,做到“谁拥有、谁使用”。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违反上述协议,将按照《会计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五、本协议自委托行为实际发生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6、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201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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