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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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体罚学生案例分析09级专接本丁培【案情】原告:张某,11岁,原是某市师范附属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原告Z父。被告:某市师范附属小学。第三人:苗某,某市师范附属小学体育教师。原告张某原是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某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休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3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8年某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场地玩耍,苗某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操,并打其一拳。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该市卫生学校附屈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乂先后去市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

2、655.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约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原告的代理人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耍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038.68元。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该市屮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在治疗期间用药基木合理,可以去外地治疗,无法认定原告被打前是否有心脏病存在;解除精神刺激因素后,不会岀现后遗症等。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苗某在任课期间先后3次对原告张某进行体罚,致使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苗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负责,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3、。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的证据,其辨称理由不成立。原告在约店及卫生所所购约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第46条'第47条'厠宗决宗如下・被石赔偿原石医药费53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兀,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岀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5950.20元,于判决生效ZE1起5日内给付。【案例评析】这是一起教师体罚淫生的案件。在本案屮,教师苗某的教育方式是不正确的,显属不当的行为,应予以改正。由于造成了学生张某的人身伤害,教师苗某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分析如下:教

4、师的这种教育方法是不恰当的行为,同时其行为又造成了对学生张某的伤害,以致构成了在民法上的侵权。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时候,我们捉倡用科学的方法,例如,情感教育法,即采用这种方法要求老师尽量用自己的真实情感去打动人,用真情去感化学生们的心灵,而非采用外在的压力迫使学生按照老师的意志或其思路进行活动。再如老师教育学生可以采用说理的办法,一般认为,学生不听别人的劝告,而做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是由于学生在某件事情上认识还不够,如果他能够很好的认清事情的好坏,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学生-•般是不会逾越雷池的,所以作为老师应尽量说服犯错的学生,使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而这样的方法对于中小学生來说,可能显得尤为重要

5、,因为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阶段,身心健康塑造在这个阶段显得非常重要,他可以在这个阶段一下子变坏,也可以在这个阶段变成一个非常优秀的学生。在木案中,教师苗某的教育手段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出现学生违背纪律的吋候,他不是尽量去想什么好办法去解决问题,而仅仅会采用打骂的手段,这种古老的教育方式确实可能会发挥出很大的作用,而且对某些个别的学生可能还是挺管用的,但是这不是当而我们教育活动屮所捉倡的,茯至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常使用这种方法的老师一方而表现出自身素质不高,另一方面也体现老师教育水平也不高。因此,从教育方法的角度來看,教师苗某对学生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苗某的行为已经违法。教师苗某

6、在学生张某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况下,多次对张某打骂,并造成其人身伤害,已经侵犯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苗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学生张某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有权获得赔偿,那么对于这个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呢?在本案中,教师苗某是侵权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本案的法院判决屮,为什么会没有让教师苗某承担责任,而判决该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这就是我们民法屮所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对于法人单位造成的对他人

7、的损害应该由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宜接由造成伤害的加害人承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侵权人必须是该法人单位的职工,并且该职工是在执行该法人单位的任务或履行其职责。在木案中,教师苗某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体罚而导致伤害发生,这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对于其造成的损害应该由苗某所在的单位——某附属小学承担对学生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张某把某附属小学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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