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的有关理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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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权的有关理论探析[摘要]相邻关系是以相邻不动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相邻权是法定相邻关系的内容耍素之一,它与相邻关系因各具独特的内涵而界限清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也不是同一位阶的概念,学界所述二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德国分别立法模式下法定相邻权与意定地役权之区别。对于相邻关系的本质认识,法定地役权说、所有权扩张与限制说各持一端,均冇不足之处,而采取所冇权权能变更说较为妥当。[关键词]相邻关系;相邻权;地役权一、相邻关系概述在相邻关系中,一方表现为义务,另一方则表现为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相邻权。

2、相邻权是一种依照法律规泄直接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有人认为它不是物权,而是物权中的一种制度),它具有以下儿个法律属性:1.相邻权是因不动产的毗邻关系而产生的。2.相邻权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3.相邻权的标的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体现的利益。4•相邻权虽然因为种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形成对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进行支配的物权。二、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1•主体上有特殊的要求。在人数上必须是两人或者两

3、人以上,这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在关系上必须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冇权人或者使用人,非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1]及虽然相邻但不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是相邻关系的主体。2.利益受到损害。这种利益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体现的必要的利益,它既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3.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之间须冇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表现为权利行使的一方为权利内容的增加或者延伸,而另一方则表现为其权利行使的权利内容因此而得到相应的限制。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4、,《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而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第84条作了同样的规定。同时《物权法》第85条乂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据此,在我国止确处理相邻关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Z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

5、存利益Z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二)协作原则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予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住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三)优势利益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

6、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2]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四)适用经验法则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五)衡平原则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木

7、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四、相邻权的权利与义务(-)相邻权利相邻权利简称相邻权,是指在相邻

8、关系中,相邻人为其不动产权利行使的必要,基于法律的规泄而取得的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相邻权首先表现为法定性,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形成的,但这种赋予只能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只有当一方权利的实现在客观上不得不依赖对方时,由法律出面直接赋予的。其次,在内容上表现为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人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两个方面。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相邻权的主要内容冇以下两点:一是要求相邻提供便利的权利:(1)用水权、排水权(第86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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