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沁的法律價值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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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邊沁的法律價值思想探析內容摘要:邊沁的法學理論中,對生存、富裕、平等、自由、安全和幸福等價值問題進行瞭論述,這是最早的系統性的法律價值論,是人們思考法律價值時不可忽視的思想資源關鍵詞:邊沁法律價值功利原理作為哲學傢、法學傢和社會改革傢的邊沁是古典自由主義思想的代表人物,他的法律思想也充滿瞭自由精神,可以說生計、富裕、平等、自由、安全和幸福構成瞭邊沁的法律價值體系的主要內容。這一體系以自由和平等為條件,以安全為保障,在謀求生計和富裕的過程中達至"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是法律思想史上首次對法律價值進行較系統的論述幸福價值法律的幸福價值是指法律所具有的滿足社會福祉

2、的屬性。邊沁法律思想的基礎與核心是功利原理,其含義是r它按照看來勢必增大或減小利益有關者之幸福的傾向,亦即促進或妨礙此種.=1幸福的傾向,來贊成或非難任何一項行動。我說的是無論什麼行動,因而不僅是私人的每項行動,而且是政府的每項措施/功利原理也稱為最大幸福原理,即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理,邊沁把它建立在人的趨樂避苦的天性之上/自然把人類置於兩位主公一一快樂和痛苦一一的主宰之下。隻有它們才指示我們應當幹什麼,決定我們將要幹什麼之前的許多思想傢也有過類似的論斷,但他的重大貢獻在於把趨樂避苦這一心理趨向正當化。是通過這一天性,每個人獲得自身的幸福,個人幸福的總和構

3、成社會幸福。邊沁認為在人類社會,無論是私人活動還是公共生活,無論是道德、宗教、政治還是法律領域,快樂和痛苦是支配人之行為的主宰,凡產生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的行為,就是好的或正當的行為。邊沁把功利原理應用到整個法律領域,它既是立法的原則,也是評判法律優劣的標準,法律的目標就是實現社會的最大幸福,因此,幸福是法律的首要價值人的趨樂避苦和最大幸福原理往往發生沖突是人人自明的道理,怎樣把兩者協調起來,邊沁給出的答案是外在的制裁和內在的同情心,制裁包括自然的、道德的、法律的和宗教的;同情心使人因別人的幸福而自己感到幸福。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裁,邊沁主張積極立法,通過立法來

4、改變快樂和痛苦的配置以實現每個人追求自己快樂的同時,實現社會的最大幸福。這樣法律及其制裁就具有瞭道德上的合理性與正當性,法律的權威性和制裁性也就成為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邊沁認為,犯罪者的內心存在著驅使犯罪和制止犯罪兩種動機的鬥爭,如果前者強於後者就會讓人做出犯罪行為。驅使犯罪的動機產生於因犯罪所引起的快樂的誘惑,因此,通過制裁來增加因恐懼懲罰帶來的痛苦和對罪行科以刑罰帶來的痛苦達到犯罪之苦大於犯罪之樂,起到教育和懲戒的目的,避免或減少犯罪的發生。為符合功利原理,刑罰的適用應遵循以下原則:刑罰之苦必須超過犯罪引來的樂;刑罰的確定性越小,嚴厲性就應越大;當兩個罪行相

5、聯系時,重罪應適用重刑,從而使罪犯有可能在較輕階段停止犯罪;罪行越重,懲罰越重,不應小罪重罰;懲罰大小應考慮年齡、性別、等級、命運等具體情飾。邊沁還提出罪責自負和廢除死刑的思想,他指責沒收罪犯全部財產是專橫而生厭的行為,會影響他的妻子和孩子的幸福;而死刑是'一種靈魂的愚魯",不足以抑制殺人的欲望,在適用的過程中必然背離功利原理安全價值邊沁說r安全是生活的基礎,生計、富裕、幸福,所有這一切都賴於它……當安全與平等發生沖突,不應該有任何遲疑,平等必須服從安全"。邊沁的安全觀與他的法律起源觀相一致,他認為人類早期處於野蠻狀態,為瞭生存下去,人們之間進行著殘酷的戰爭,並

6、把不能夠狩獵的內部成員殺死。這類似於霍佈斯的自然狀態,但霍佈斯認為為瞭擺脫人人為敵、彼此戰爭的自然狀態,人們在自然法的基礎上,依據理性的指引訂立契約,把大傢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交給瞭一個人或多人組成的集體,這樣就組成瞭國傢,產生瞭法律。但邊沁認為社會契約論純屬理論上的虛構,國傢和法律的產生是由於人的恐懼,來自於人們因服從某個人或某個群體所帶來的痛苦小於因不服從所帶來的痛苦,法律就是被承認有權制定法律的個人或群體為法律而制定出來的任何束西。"現存法律是恐懼感的產物"7最初把社會凝聚在一起的,是對惡的恐懼,而非對善的希冀"。在文明社會,安全是對人們享有財產和實現交易的必

7、要條件,離開安全,生產和交易就無法進行,就會破壞人們對獲得自己創造的勞動成果的合理預期,這與功利原理極為不符。對所有權的保護也是以功利為依據的,所有權克服瞭懶惰,使遷徙民族定居,引發瞭對國傢的愛以及對後代的考慮:,如果財產權因為確立一種財產平等的直接故意而顛覆,所造成的惡將是不可修復的。不再有安全,不再有勤奮,不再有富裕。社會將倒退到它所由之形成的野蠻狀態"平等價值邊沁對平等的認識極為冷靜和客觀‘;平等則創造某一種善。此外,無論我們做什麼,平等永遠不會完美,……建立完美的平等隻是一個幻想,我們所能做的隻是減少不平等"。他還說f隻要平等不侵擾安全、不阻擾對法律本身

8、所產生的預期的實現、不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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