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組織形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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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風險投資組織形式探析摘要:風險投資對國傢經濟發展意義重大。風險投資組織形式是影響風險投資效率和發展速度的重要因素,目前中國風險投資的公司制存在許多弊端,不利於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未來風險投資組織形式的選擇應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情,建立健全有限合夥法律制度,把有限合夥作為中國風險投資機構的主流形式關鍵詞:風險投資;合夥;有限合夥分類號:F045.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9-09-0091-02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源於40年代的美國矽谷,是指向主要屬於科技型的高

2、成長性的創業企業提供股權資本及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以期在被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獲取中長期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行為。其目的是尋找具有高利潤、發展潛力大、高風險的投資機會,以期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本文擬就中國風險投資組織形式的現狀及其存在的不足之處進行初步探討,並對中國風險投資組織形式的法律制度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議一、中國風險投資組織形式的現狀風險投資的組織形式是指風險投資主體的治理結構和風險投資活動的管理運作機制。綜觀中的風險投資機構,幾乎全部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在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上民間資本很少參

3、與,多數是由政府直接出資建立的或者是政府占絕對控股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及少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這些由政府直接出資建立或政府占絕對控股地位的風險投資公司,在本質上屬於國有風險投資機構。這種由政府直接出資建立的國有風險投資公司存在的問題很多、很突出,具體體現在這樣四個方面:(1)經營者選擇機制行政化;(2)約束與激勵機制軟化;(3)風險投資項目評價簡單化;(4)投資後參與管理形式化[2]二、中國現行法律制度對風險投資組織體系構建的障礙(一)合夥法律制度目前,中國《投資基金法》的制定也成為中國金融法發展的焦點之一

4、,為中國風險投資機構選擇信托基金制增加瞭可能。由於風險投資的風險性很大,在普通合夥企業中,所有合夥人都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一規定不利於風險投資公司籌集資金,因此,普通合夥企業組織形式並不受風險投資機構的青睞。中國雖然已經出現瞭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機構,但一則有限合夥法律制度隻是在特定和有限的區域建立起來,其影響力非常有限;二則有限合夥於國人來說,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對其認識還不足,接受程度還不夠,因此,采取這種組織形式的風險投資機構極少此外,中國2006年新修改的《合夥企業法》雖規定瞭公司、企業可以成為有

5、限合夥人,但該法第3條同時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性單位、社會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公司法》第15條亦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將特定主體排斥在合夥企業合夥人之外,雖有其合理之處,但不利於合夥企業組織規則的統一,也就否認瞭公司等法人在有限合夥中的普通合夥人資格,而這對於風險投資來說是致命的。對於風險投資而言,不允許法人作為普通合夥人,將意味著風險投資專業化程度無法提高,資金運作安全性易受到損害,也不

6、利於在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之間迅速建立起良好的信任關系[3](二)公司法制制度在中國《公司法》中存在不利於風險投資的規定。首先,法定資本制不適應風險投資的運作機制。中國《公司法》目前采用的主要是法定資本制,這確實能夠保證公司資本真實可靠,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安全,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投機等不法行為,但法定資本制要求風險投資公司在設立之初,股東按公司章程規定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全部認足股份、全部募足股款,既不允許授權發行,也不允許分期繳付。然而,風險投資公司募足風險資本之後,不可能立即

7、把其投人到風險企業(或項目)中,要等待時日尋找機會,在公司股東的收益壓力之下,往往促使風險資本管理者選擇從事證券、房地產投機等非法經營業務。另外,法定資本制也阻礙瞭風險資本傢根據風險經營項目進展情況、贏利能力和經營目標是否實現,來決定是否繼續及何時投資、投資多少等[4]。在風險企業發展的每一階段都需要資金,但不同階段對資金的需求規模不相同:在種子期,所需資金最少;在創業期,所需資金顯著增加;在成長期,風險資本一般投入最大;在成熟期,盡管所需資金很大,但由於可以通過信貸、發行債券或股票融資,因而風險資本已很少投

8、資瞭。由此可見,對於風險投資公司采用法定資本制極為不妥其次,《公司法》就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不利於風險投資的發展。《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這就限制瞭公司的投資范圍,即隻能是有限責任主體的出資人三、建立和完善中國風險投資組織形式的幾點建議(一)建立健全有限合夥法律制度,把有限合夥作為中國風險投資機構的主流形式1•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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