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差异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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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3月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Mar.2012第29卷第2期JournalofShanghaiUniversity(SocialSciences)Vol.29No.2doi:10.3969/j.issn1007-6522.2012.01.004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差异性研究张璐(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化石能源立法与可再生能源立法无论在法律理性还是在立法进程的规划安排上,均存在较多的问题,也都具有较大的发展完善空间。为避免这两个关联性较强的立法领域在发展完善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同步性困境”,有必要以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各自物品属性的特殊性分析为基础,研究化

2、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差异性。化石能源具有较为明显的私人物品属性,决定了化石能源立法必须将物权制度作为法律逻辑起点,并以物权与行政权有效衔接、互补为主线进行制度构建。可再生能源具有比较鲜明的公共物品特性,由此决定可再生能源立法只能将行政权作为基本的内生变量,并建立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制度结构。关键词:能源立法;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物品属性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6522(2012)02-0040-13个环节的基础都比较单薄,给能源法的理论一、问题的提出研究与实践提出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近年来,国际与国内能源供求状况以及这诸多问题中,立法的环节

3、应给予充分的重由此所引发的能源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迅视,因为立法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立法速,加之气候变化议题的影响,能源问题在我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了能源法在整体上推行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由此引发了对围的程度与效果。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国当绕能源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的普遍重前能源立法的体系化程度较低,不同层次和视,能源法制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领域的能源立法缺乏合理的定位和整体上的分。就法学理论和实践而言,能源法是一个规划,立法门类不齐全,现有的能源立法与将新兴的法律领域,虽然发展很快,但因起步较来出台的新立法如何衔接与协调也缺乏明确晚,目前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能源法制的各的指导思

4、想和制度安排。整体而言,我国的收稿日期:2011-08-23基金项目: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资助(S30902)作者简介:张璐(1976-),男,河南登封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能源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40—第2期张璐: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差异性研究能源立法并没有较好地解决在当前形势下我性的立法,《可再生能源法》作为统一立法难国能源法律的制度需求和供给的矛盾,能源有真正用武之地。对此,有学者明确指出:立法无论是在法律理性还是在立法进程的规“建议国家针对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划安排上都存在较多问题。其中,化石能源能、潮汐能、地热能等主要可再生能

5、源技术,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立法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分别制定《太阳能法》、《风能法》、《水能和显著,对于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在整体上的法》、《生物质能法》、《潮汐能法》、《地热能[1]完善发展已经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法》等法律。”该设想虽然较为宏大,可再首先,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作为生能源的分类立法也并非一蹴而就,但该设能源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涵盖领想也较为明确地反映出我国当前可再生能源域不完整,存在立法空白。能源法律体系应立法在涵盖领域上的欠缺。包括能源基本法和具体能源法两个层次的立其次,化石能源立法与可再生能源立法法,其中具体能源法又可划分为能源利用法、虽然同为能源产业法的组成部分,但比

6、较而能源产业法和能源公用事业法三个组成部言,首先,两者的发展非常不均衡,从发展历分。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是能源产业程上来看,化石能源立法在我国起步较早,而①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现行的五部能源单且一直占据着能源产业法乃至整个能源法律行立法中,有三部是针对化石能源与可再生体系的主要空间,我国早在1996年就出台能源的,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在整个《煤炭法》,至今历经不断修改完善,虽然《石能源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但油天然气法》长期缺位,但事实上早在1986与其重要地位不相称的是,无论是化石能源年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在实践上一直承担立法,还是可再生能源立法,都一直存在立法了一部分对石

7、油天然气产业活动尤其是矿业涵盖领域欠缺,一些重要的立法长期缺位的活动的法律规范职能,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石情况。就化石能源立法而言,专门的立法只油天然气领域一直是有法可依的,尽管并不有一部《煤炭法》,而石油天然气作为化石能完整。相比之下,我国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则源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一直没有针对姗姗来迟,《可再生能源法》在2005年才出性的专门立法,《石油天然气法》至今仍未出台,而且内容过于原则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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