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院刘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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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政法学院刘晓霞抄袭婶劲爆政法学院“抄袭婶”刘晓霞——半年突击一字不落地抄袭,不,是复印别人的文章发在《兰州大学学报》而评上教授!呼吁官员们应该懂点法律,这样犯事时就可以钻法律的裤子,为自己寻觅证据和解脱的理由。原作者在中国政法读博期间发表的(2010年10月)<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原因论———以债权人与公司关系为线索>抄袭婶(2011年6月)被兰州大学学报接受并发表《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分析—以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为基点》(注释:以上两篇文章的打印稿已经给你们提交过了。希望你们再次对照是否

2、是学术不端行为,由于我们要自己掏腰包,所以不再给你们复印了。!)教育部的领导们,这不是什么合作,我们童鞋们相信你们很清楚这一点。这是复印!尊敬的教育厅领导们:这是我们几个童鞋们,利用万方数据库的查询方式进行检测的结果,刘晓霞院长从2007年发表的文章,检测相似度,根据我们打印的兰州大学学报“复印”的《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分析—以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为基点》的对照计算结果,发现万方检测结果不准确,所以就根据该计算误差补加了响应的缺少值!这些检测话费了我们100多元那,偶滴神,不为别滴,就死为了

3、一个信念“我们相信法律是有公平和正义存在的”,希望领导们不要把我们这些法学靴子们唯一的信念也打碎!!!!!偶们相信领导们会非常重视这件事情的,而且,有怒不可遏的童鞋们已经网上发帖子了。希望领导们重视我们的呼声!!!!因为这是法律院校,为人师表,把“严谨---献给学生”的院长大人!!!偶们羞愧!!!4/4我们再次严正投诉:1.根据教育厅职称评审文件,学术行为不端,在评审职称时是一票否决的,请问领导们,这样的抄袭剽窃,是如何过关暂将的?????2.请有关领导答复我们童鞋们以下的质疑!!!!!!!!以

4、下是是教育厅对第一次投诉的的回应:【发件人:gsjy_jjjc】同学们:你们好!你们的情况反映我们已收悉。厅里高度重视,迅速了组织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意见答复于你们:1、刘晓霞在《兰州大学学报》发表的论文和张钦润在《山东科技大学学报》发表的论文,张钦润同志出具书面材料证实该论文属于两人合作成果,不属抄袭,为重复投稿;2、鉴于该论文属重复投稿,刘晓霞已主动申请校人事处在上报职称评审时,将该论文去掉。调查证明材料:调查处理报告;山东科技大学法学院证明;张钦润关于《

5、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原因论》系本人和刘晓霞合作的证明等。如此严重、严肃的行为既然就这样草草了之!!!!!!十八大白开了。如果是这样,官员们都可以为自己寻找“合适”的理由为自己解困!!!!!,到底是法学院的老师,领导啊,老江湖就是厉害!这样明显的剽窃行为,居然能以此冠冕堂皇之理由加以解释。悲哉!壮哉!下面就你们简单精炼的回复提出以下质疑:4/41、刘晓霞在《兰州大学学报》发表的论文和张钦润在《山东科技大学学报》发表的论文,张钦润同志出具书面材料证实该论文属于两人合作成果,不属抄袭,为重复投稿;疑问:

6、张的论文是在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期间的论文,从博士论文查询来看,张应该还没有毕业,所以属于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张是2010-8月被《山科技学报》收稿,10月刊发出来的,刘的是2011年6月投稿被《兰大学报》接受。作为合作作者连自己的文章已经被发表都不知道,在时隔8个月之后又去投稿,这种所谓重复投稿的解释,怎能让人信服?疑问:假设是所谓的合作,重复发表,为什么要改头换面以阉人耳目呢!!疑问:这样的合作是通过什么途径进行呢?又是以什么样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呢?疑问:前后两篇雷同文章均是单独署名,前一文章署名

7、作者为张,后一文章署名作者为刘,难道两位法学院教授都不知道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应该是什么样的吗?还是因为被我们举报后临时合意提供所谓书面证据以掩盖后者剽窃前者文章,这才是事实?至于前者,可能出于所谓善良才提供此证据,对于刘婶,作为法学院院长,则完全属于欲盖弥彰,掩耳盗铃!疑问:再次质疑,假如是所谓的“合作”投稿,那么为什么张发表的文章里没有刘的署名?刘在大半年之后投稿的文章里也没有张的署名?这步蹊跷吗?疑问:假如是所谓的重复投稿,那么在刘的文章中为什么要将原张的文章中的内容要前后调换,并加以“点缀

8、”?《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原因论-以债权人与公司关系为线索》-张写的,《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的合理性分析-以债权人与公司的关系为基点》-刘写的。单从题目看有重复的意思吗?根本就是两篇文章,。疑问:剽窃是否是自己定义的嘛?疑问:刘作为法律院校的院长,她难道不知道有一部叫做“知识产权”的法律吗?根据以上的疑点,谁能认为这样的文章是理直气壮的自诩的“”重复投稿“???、疑问:这种说辞要是其他法盲一些的教师,可以貌似说得过去,可是,对于这样一个到处宣讲法律,宣讲公平和正义的法学校的院长,还敢这样理直气壮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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