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2013〕26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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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城建委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发布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武城建〔2013〕261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现将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发布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等定额的通知》(鄂建文〔2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就执行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

2、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土石方•地基处理桩基础•预拌砂浆)》(以下简称“2013版《消耗量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配套的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二、2013版《消耗量定额》与2013版《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配套使用。三、根据2013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费率标准,结合武汉市实际,经测算,对我市建设工程综合税率进行如下调整:(一)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土石方工程的综合税率,包括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取综合税金的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调整后的综合税率分别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工程所在地)在中心城区、新城区政府所在地和各行政街的为3.5411%;纳税人所在地(工程所在地)在新城区其他地区的为3.4768%。(二)建设工程按综合税率计取的税金列入工程造价。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2013年10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2013年10月1日以前已招投标开标但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执行定额的版本和相应的建设工程综合税率标准。

4、五、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仍按原2008版定额和相应的建设工程综合税率执行。六、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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