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doc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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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审核通过了下面小编为您带来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解读和条例草案全文    业主交纳物业费情况将在小区公示    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施行记者采访了解到代表们在审议中共提出了149条意见和建议其中70条意见被吸纳到条例当中涉及29个条文的修改    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    根据汪旭东等代表意见政府相关部门受理登记投诉举报事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应当限于实名但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

2、要建立限时回复制度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    条例第五条采纳了这一意见并作出相应调整:“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    物业保修金交存期由8年改为5年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交存期为8年    江劲松

3、、严菲、徐珺等代表提出草案规定物业保修金交存期8年过长经过论证条例将物业保修金的交存期限改为5年以更好地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相衔接    第三方评估机构无法协商产生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随机抽取    根据草案第三十八条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因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其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胡道才等代表提出草案规定各方协商开展第三方评估应补充协商不成的处理情

4、形为此条例修改为“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三方评估实行市场化运作    闵一峰等代表提出第三方机构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    “条例已授权制定第三方评估活动管理办法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具体条件、运作程序等会在授权政府制定的细则中规定”相关人士回应说第三方评估实行市场化运作第三方评估机构是完全的市场主体对评估工作政府放权交给市场在具体运作中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强化其依法公正进行评估    业主对物业

5、费调整有异议可向物价部门投诉    陈高峰、汪敏等代表提出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有异议的直接提起诉讼不妥为此条例修改为“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认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违反程序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    物管企业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将录入信用档案    针对韩荣照等代表意见条例第四十三条增加保护业主权益的内容并进一步体现公平性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同样进行征信管理    条例明确业主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

6、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损害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业主交纳物业费、公共水电分摊费情况要公示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7、  根据徐祥等代表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内容要进一步细化为此条例修改为“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    不得擅自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根据草案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等    针对毛新平、朱赫等代表的

8、意见该条款新增一项内容不得“擅自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业主对财务收支有异议可查询账簿    汪旭东等代表提出草案应增加相关内容体现业主对住宅小区财务管理的知情权保护业主权益条例增加规定业主对有关财务收支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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