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汉语朱小健0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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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法教学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韩非散文特色,掌握“之、其、者、所、是、莫、或”等虚词的用法。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战国末期哲学家,韩国贵族,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和秦始皇的丞相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他曾经建议韩安王变法图强,未被采纳。后来,他的作品被秦王所欣赏,他又到了秦国,但仍未被重用。法家法家有三大派:主“法”派,代表人物是卫国人商鞅,他主张要靠明确的法律治理国家;主“术”派,代表人物是郑国人申不害,他主张君主用权术来驾御大臣以加强君主专制;主“势”派,代表人物是赵国人慎到,他主张把君主的权势作

2、为推行法令的唯一力量。韩非是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以“法”为中心,“法、术、势”合一的理论。《韩非子》韩非死后,由后人搜集他的遗著编成。共55篇,二十卷。清人王先慎所著《韩非子集解》,对《韩非子》的注解比较全面。现代有梁启雄的《韩非子浅释》,可参看。《定法》代表了韩非的政治主张,即集“法”、“术”之大成,并且批判地继承了前人的观点。本文提出了三个观点:1、“法”和“术”都很重要;2、“法”和“术”必须结合使用;3、“法”和“术”都还不太完善,需要进一步加以改善。定《说文解字》:“定,安也。从宀,正声。”

3、“正”的甲骨文形体表示脚走到目标跟前停留下来,即今天“立正”的“正”字。“定”,“从宀,正声”,自行表示在房子里停留下来,所以表示“安定”义。“定”反映了本文所要表达的内容:在前人“法”、“术”、“势”的基础上,对法家的学说作出明确的表述。法定法”的“法”,《说文解字》:“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廌,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这体现了古人对“法”的观念:它应该是公平的(平之如水),同时又带有民族特色(先民把对公平的期望寄托在獬豸这种幻想出来的神兽身上)

4、。第一段有人问:“申不害、公孙殃,他们两家的学说,哪一个对于国家来说更加急迫地需要?”【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言”——学说。“急”——急需。“孰”——疑问代词,常表选择,可指代人、事、物。在它之前必定有可供选择的事物。本句中“申不害、公孙殃”就是可供选择的对象。“孰”与“谁”辨析“孰”,相当于现代汉语的“哪一个”,而不完全相当于“谁”。“孰”作为疑问代词,用在选择疑问句中时,通常不作宾语。“孰”指人时,也有不表示选择的用法,这时的用法就和“谁”同。第二段本段是对上段的回答,这是议论文的写法。【是不可程也】

5、“是”——代词,在句中做主语。其位置似乎和今天做判断词的“是”一样,但用法不同,它是指代前面提到过的事物。如:《烛之武退秦师》“吾不能早用子,今急而求子,是寡人之过也”中的“是”也是做代词,做主语。“程”——衡量。《说文解字》“程,品也,十发为程,十程为分,十分为寸”,由衡量的长度的单位引申为“衡量”义。【人不食,十日则死】“则”——表示假设的连词。【大寒之隆,不衣亦死】本句的主语“人”承前省略。“隆”——丰大,盛。【谓之衣食孰急于人】“谓”——评论。《论语·八佾》:“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

6、忍也”,邢昺疏:“谓者,评论之称。”“之”——代词,指代上文“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的情况。【则是不可一无】“是”——指示代词,这。“一无”——“一”作“无”的宾语,即“无一”,不能缺少一个。【养生之具】“具”——甲骨文,金文,小篆,字形是双手捧着一只贝壳(货币),表示生存必需之物。这里是“具备”义。【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言”——宣扬。“为”——主张。“言”、“宣”在这里同义。【术者】“术者”——者字词组。“术”作“者”的定语。【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因”——依据。甲骨文字形是

7、一张席子。《说文解字》:“因,车重席也”,本义是车上的垫子,引申为依靠、凭借。“任”——能力。甲骨文字形,是一个人扛着东西。本义是扛着、抱着,引申为扛着的对象行李、担子,再引申为责任、任务,再引申为承担这种任务的能力。“责”——要求、检查。【操杀生之柄】“操”——拿着。《说文解字》:“操,把持也”。“杀生”——“杀”和“生”是并列关系。“杀”,使……活。“生”,使……死。“柄”——权利。【课群臣之能者】“课”——考察。从“因任而授官”到“课群臣之能”都是“者”的定语,这是一个大的者字词组。【此人主之所执】“

8、执”——甲骨文字形,本义是捕罪人,引申为抓住、把持。【宪令著于官府,刑赏必于民心】“宪令”——大法、法令。“刑赏”——刑罚和奖赏。“必”——达到。本是副词,这里作动词谓语。【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慎法”——守法。“奸”——违背、干犯。“干”,古文字形体是武器,引申为干犯。【所师】“师”——动词,效法、学习。“宪令著于官府”到“罚加乎奸令”作“者”的定语,这也是一个大的者字词组。【君无术则弊于上】“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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