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程 教学课件 作者 江平 第一编 物权总论 第五章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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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物权绝对原则第三节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第四节物权法定原则第五节公示与公信原则第六节区分原则第一节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二、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一)物权立法的指导准则(二)物权规范解释的准则(三)物权活动应遵循的准则三、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讨论1.二原则说。2.三原则说。3.四原则说。4.五原则说。返回第二节物权绝对原则一、物权绝对原则的意义物权绝对原则是指根据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依法行使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一切非物权人的侵害。二、物权绝对原则的内容(一)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对世性物权绝

2、对原则首先表现为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对世性。1.对物权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性。物权人无需义务人的协助行为,仅凭物权人自己的意愿即能支配物实现权利内容的利益。2.行使物权的排他性。此种排他性表现为两方面:支配力的排他和妨碍的排除。支配力的排他是指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完全支配权,一个特定物上不得存在两个不相容的物权。3.物权的对世性。物权的对世性侧重于物权在法律关系层面上的绝对性。如前所述,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关系,正是因为除物权人以外的一切义务人的不作为,即容忍、尊重和不干涉义务的履行,物权的支配力才得以实现。(二)一物一权物权绝对原则的另一体现是“一物一权”主义。1.对一物一权的理

3、解。2.一物一权的意义。(1)物权的客体以一物为限。(2)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支配权。(三)物权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物权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绝对原则的重要保障。1.物权请求权。在物权人正常行使其物权时,物权主要表现为其独立支配性和排他性效力,而一旦物权的正常行使受到妨害或物权完满状态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则须通过物权请求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绝对原则中保障物权独立性和完满性的防御性措施,也是物权绝对性的重要内容。2.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完满状态在受到侵害时在物权请求权以外的物权保护方式,此主要表现为物权人之物被他人占有时的物权保护方式。三、物权绝对性的限制(一)物权绝

4、对性的公法限制物权绝对性的公法限制主要表现为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宪法、行政法等公法对于个人物权的限制。物权公法限制的基础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实施限制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物权公法限制最突出的表现是征收或征用,前者直接剥夺了物权人的所有权,后者则对物权人的自由占有、用益进行了限制。(二)物权绝对性的私法限制物权绝对性的私法限制,主要体现为根据私法规定对当事人物权的限制,其根据发生原因又可分为两种方式: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返回第三节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意义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内容(一)物权标的物须为现实存在的物(二)物权标的物须特定(三

5、)物权的标的物须为独立物返回第四节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一)概念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基本要素均由法律明确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外,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或其他方式创设物权。物权法定中的“法”,一般通说认为是狭义的法律,即我国民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习惯法。(二)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讨论同其他任何重要法律原则或理论一样,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不同学者也有种种不同观点。总的来说,学者们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主要有四种:1.物权法定原则指除了法律直接规定外,物权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亦即物权的种类(类型)和具体内容(

6、权能),均以民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严禁当事人以约定任意创设。2.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三方面:①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内容,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②由法律直接规定物权的内容,禁止物权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③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不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法律效果。3.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①物权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②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③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④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4.物权法定原则除要求物权的具体类型和数目以及

7、权利人可以享有的各种物权的内容(至少是这些权利的基本方面)必须由法律强制规定以外,还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类型和内容行使物权和进行关于物权的法律行为,如设立、移转、变更物权等。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一)物权类型法定(二)物权内容法定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依据1.由物权的特性决定。2.由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决定。3.有利于物之经济效用的发挥。4.保障契约自由与交易安全。5.公示制度及国家管理的需要。6.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四、违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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