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条件探析及建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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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66能源技术与管理2011年第3期doi:10.3969/j.issn.1672-9943.2011.03067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条件探析及建议朱艳春(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江苏徐州221006)[摘要]正确认识有限公司的人、资两合性及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特殊内涵,老股东优先权行使与国资法公开进场交易规定,对顺利实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股权转让;转让条件;管理建议[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9943(2011)031663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0引言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股权转让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活动,随着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正常化,特别是新《公司法》、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国资法》的颁布对这一活动给予了法律保障。正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确理解其转让条件、合理运用交易规则不仅能够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虽然股权转让的条件非顺利实现股权转让,而且能够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常明晰,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理解偏差,有必要进的发展和完善。一步澄清认识。2.1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1股权权能及其转让自由转让股权时,股东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上述股权是股东权利的简称,它是对股东基于向法律没有明确指出。“过半数”是指其他股东个数公司投资而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包括7个方还是表决权数也难以定夺。本文认为这里的半数面权能:股东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选举权,公司是股东人数的半数,而不是表决权的半数。章程及账册查阅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2.1.1有限公司的人资合性决定是人数而非表决效的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净资产分配请求权数权,股份转让权等。《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有限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从资合性质讲,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股权转让的核心。具体例行使表决权。从人合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包含5个方面:一是股东有权决定是否转让其所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持有的股份;二是股东有权决定其转让对象;三是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性质是有权决定转让时间;四是有权决定转让股份数额;资合还是人合。涉及到合作人的变化显然应由全五是有权决定股权转让的具体价格。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而有限公司具由上可见,股权系公司股东独有之权利,股权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的持有与股东身份的存在不可分离,全部股权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此项权转让将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而非股东对任何数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按额股权的受让将使其具有股东身份。“对于有限责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任公司而言,股权的转让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稳2.1.2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行使的是同意权而非定性,⋯⋯”股权转让的直接结果是公司出资人变表决权化,但间接影响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方向乃《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实际上也指出其他至利益诉求。股东对股权转让的制约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两项,而此时其他股东行使的恰恰是同意权而非表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条件分析决权。两者存在相当大的区别:表决权的行使要贯《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彻资本多数决原则,而同意权的行使并不适用该 2011年第3期朱艳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条件探析及建议167原则。同意权的行使有一定的强制性,不同意的就分只能由拟购买股东自行决定,其它股东、股东会应购买,否则推定为同意,而表决权的行使是自愿及公司章程均不能根据股东会多数决或资本多数的,股东可以在赞成与反对之间任意为之,一般不决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剥夺。会课以附加的义务。2.4.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分三步2.1.3从股东会的职权内容看,人合性质的表决第一步,其他股东行使同意权。若其他股东半当然根据股东个数决议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则股权转让进入第二步,即异股权转让是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而除“股东向议股东履行购买义务,若异议股东拒不履行购买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义务,则股权转让进人第三步,出让股东可将股权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内部事转让给公司外部人,与此同时产生其他股东的优务,其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先购买权。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2.4.3行使条件受到一定限制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是无限多,选择谁做股东该权的核心是在同等条件下较之第三人优先不仅直接关系到各股东之间的合作效果,而且对购买的权利。所谓“同等条件”是指转让股东与非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很大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股股东第三人购买出让股份时所承诺的购买条件应东自身具有的诚信品质、管理能力、组织文化、社当相同或大体相同。股权转让的核心问题是转让会形象等非货币化计量的软实力成为合作成功的价格。转让股权的股东仅受交易对象选择的限制,关键因素。因此,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表决就不不因存在优先购买权而使其股权的变现价值受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损。这是确定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基础,也是2.2通知其他股东权利行使的实质要件。在实践中,优先购买权仅仅通知义务既是实现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也能得到交易机会的保护或者说程序上的优先,不是转让的程序性要求。只有履行了通知义务,才可因其优先购买权而得到交易中实质的优惠。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下进行股权转让。当然,3国资法对转让股权的相关要求通知方式有多种,此处只要求书面通知即可,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转让股权按照《公司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2.3异议股东的强制购买即: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当“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时,股东东、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当拟转让股权属于对外转让股权已被否决,外部人已无法购买股权国有股权性质,还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而仅有其他股东有权购买。一方面对转让股权设原则。置了一定的程序性限制条件,另一方面,公司法又3.1转让方式对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加以应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义依据《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务,并规定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为股权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资本流动提供了保证。但从立法和实践看这并不来提高非国有股比例。也就是说,非国有资产以认是限制股权的转让,而仅具有程序意义。购增资形式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稀释国有股权2.4优先购买权行使的,也属于转让国有股权的形式之一。这些股权的《公司法》对优先购买权的明确规定,旨在对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外,应老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尤其是控制公司权利。既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包括对原有控制权的维护,也包括对新控制权的3.2转让程序优先取得。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要进行初步2.4.1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审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内部决议、申请挂牌、它是为维护公司股东的信赖利益而赋予股东签订协议、审批备案、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等9个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该权的行使与否由股东基步骤。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决定,并不涉及公司利益。作东名册,到产权、工商等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为股东的法定权利,只要成为公司股东就自然享3.3转让批准有,而无须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明确,且该权利的处《国有资产法》第34、40、53条做了明确规定。 168能源技术与管理2011年第3期其中,对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一级国有企业,由份额及价格、受让人,其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内该级政府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对于其间接持股容。若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其在答复中应当表示的非重要次级企业,由该一级企业批准。需要注意已获知股份转让份额及价格、受让人,但反对转的是,经过评估并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交易价格让,并明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时候,4.2个性化制订或者修订公司章程必须暂停交易,待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必须重视续交易。公司章程的作用。对《公司法》赋予公司自行规定3.4转让价格的内容,股东应当结合《国有资产法》根据公司治国有股权的转让对价应当以在评估的基础上理的具体特点进行细化,在制订或者对已有章程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竞争程序形成的最终进行修订时,应当对国有股权的进场转让程序、老报价为依据,但不能低于评估确定价格的90%。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行使规则等内容进行个3.5优先权的限制性化规定,以公司“宪法”的形式为今后股权转让在国有股权实际进场交易前,由于转让对价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尚未确定,无论是异议股东的强制购买权还是老4.3正确对待异议股东的否决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都无从行使。国有股权进场交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易制度与老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此环节上发生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了冲突。而《国有资产法》的施行,使得国有股权进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股权转让受到阻碍。场转让规则第一次适用于所有与国有资产转让的对于这种情况,《公司法》第74条明确规定此项修相关当事人,包括国有股权持有者、拟受让国有股改不必再由股东会表决。因其本身就是股权转让权的竞买方、最终受让国有股权的买受人等。不论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是否为国有企业,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则。若老股东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在进场前直接要求以资产评估价行使优先购买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权,且与国有股权转让方达成转让协议的,将会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4.4妥善处理好优先购买权与竞价购买的关系4相关建议《国有资产法》对老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采取了较为灵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否定老股东的优先活的态度。《国有资产法)贝0以立法形式禁止老股购买权,只是要求必须与其他竞买方共同参加竞东以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协议受让国有股价,当再也没有任何竞买方加价时,老股东才能在权,为竞买方享有与老股东平等竞争权利提供了此最高报价的“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当前,徐矿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工作正在对受让方而言,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必须逐步推进,为Jl~,N实现整合目标,退出非主体产对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咨信调查,以确定现存的业、低收益、缺乏增值潜力的投资,股权转让不可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同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避免。为此,建议拟转让股权的股东采取以下做关强制性规定,从而尽量避免盲目收购股权带来法。的不必要的损失。4.1恰当履行通知义务[作者简介]在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上记载股权转让朱艳春(1975一),女,江苏沛县人,高级会计师,注册会初步或预计价格、付款条件和拟受让人等事项,由计师,注册税务师,1998年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专被通知的其他股东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要求其业,现为安徽财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现工作于徐州矿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出具书面答复意见。股东同意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股权转让的答复中应当包含其已获知股权转让的f收稿日期:2Olo一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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