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空难管辖权转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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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空难管辖权转移研究  作者简介:刘晨曦(1988-),女,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专业博士在读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方向。摘要:以包头空难两次跨越国境的管辖权转移与一次美国境内的移送管辖为切入点,分析包头空难在美诉讼中涉及的长臂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理论与实践,旨在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关键词:移送管辖;长臂管辖;不方便法院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601430172004年11月21日,东方航空公司一架从内蒙古包头飞往上海的民航客机在起

2、飞后不久便发生坠落,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及1名地面工作人员和l名游客均在这起飞机爆炸起火中丧生。这起从天而降的悲剧彻底改变了罹难者家属的生活,受害人家属自此踏上漫漫诉讼路,案件从中国到美国,再回到中国,可谓一波三折,风云诡谲。多年来,案件从未离开过人们的视线,分毫进展都牵动着遇难者家属和公众的心。2012年10月9日,包头空难发生八年后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再次掀起波澜。纵观包头空难审理过程,地点移易迁变,地跨中美两国,索赔情况枝节横生,风波平地,是中国民航发展史上第一起就空难索赔跨越国境走出国门

3、的案件。那么这起案件在国门之外的美国审理情况是什么,又是如何回到中国的。笔者将在这篇文章里进行分析。1管辖权的境外转移1.1国内诉讼无门东方航空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曾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132号令),提出向每位遇难乘客在国务院132号令规定的7万人民币基础上,不包括航空意外保险,赔偿21.1万元人民币。根据2004年的经济发展水平,这样的赔偿标准未免过低,显然低额的赔偿无法弥补受害人家属巨大的精神与经济双重损失。事故罹难者家属代理律师赵霄洛于20

4、05年2月以中国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民航总局制定有关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诉讼请求。1.2长臂管辖权所谓长臂管辖权,美国并没有统一的法规,各个州根据立法不同规定各异。在包头空难中因为相对于美国来说,空难存在涉外因素,长臂管辖即可阐述为:“各州通过立法合法地扩大本州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它主要是根据非本州居民与本州的各种可能的联系,确定本州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7《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5、》第27节,将各州的长臂管辖权的内容归纳了10个方面,具有其一者,便可以认定该当事人与该州有最低限度的联系,该州法院即可对其行使管辖权。在包头空难中,虽然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与加拿大的庞巴迪公司属于外籍,但在美国有持续的业务往来,满足十个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在该州从事业务活动”,可以认定存在与美国的“最低联系”;而美国通用公司本身即是国内公司,所以共同被告均存在“最低联系”,满足美国“长臂管辖”的实行条件。当国内赔偿数额微小,维权机会渺茫的情况下,2005年8月19日,32名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委托律师在美国洛杉

6、矶郡高级法院以“幸存及非法死亡之诉”起诉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以及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公司。美国洛杉矶郡高级法院根据“长臂管辖”原则进行了受理。自此案件从中国境内正式走出国门来到了美国。2美国诉讼情况分析2.1美国境内管辖权的移送7三被告对于起诉很快做出了回应。9月16日,被告提出将此案移交到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在这里被告有充分的提出移送依据:当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产生竞合时,为使被告的合法权益收到公平公正的对待,避免在其他州受到司法偏见,根据28U.S.C.§1441(a

7、)款的规定,被告通常有将案件从州法院移送联邦地区法院的选择权。在这里,被告明显准备实行这种选择权。法律上有两种可以从洛杉矶郡高级法院转移到联邦地区法院的情形,第一种是“diversityofcitizenship”,即包括不同州和不同国籍,也就是所谓的异籍案件;第二种,federalquestion,如破产、专利、反垄断。满足其一,当事人即可从州法院转移到联邦地区法院。包头空难涉及的明显是第一类中所说的异籍管辖。关于异籍管辖,在28U.S.C.§1332中有非常详细的说明。例如a项比较符合本案情况:诉讼标

8、的超过七万五千美元,并且成员与被告不同国籍,被告即可申请管辖权的转移。正是凭借这点,被告提出了要移交。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针对这个动议,驳回被告的请求,该案继续在洛杉矶郡高级法院进行审理。2.2“不方便法院”的确定所谓“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享有7管辖权,但因其本身审理该案非常不方便或不公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使当事人在另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的制度。如果说之前美国凭借“长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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